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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论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

◇潘麒羽

在康德伦理学的语境中,命令式是一种理性的诫命公式,它指向道德法则对人类意志的强制性规定,而这种规定并不能使人类的意志必然地、没有例外地符合道德法则,因此要用“应当”来表述。“命令式的可能性问题”所提问的并不是“命令式所要求的行为的实施”如何可能,而是“命令式在任务中所表达的对意志的强制”如何可能。也就是说,我们不是在思考行为者能否在实际行动中必然按照命令式的要求去行动,而是在思考命令式如何能够对那些并不必然按照道德法则行动的意志构成强制。由此,“命令式的可能性问题”所提问的仅仅是道德法则对人类的意志的强制是否可能,也即人类依照道德法则行动的可能性。在康德看来,假言命令式总是以某种别的意图为前提,故而容易说明这种类型的强制的可能性,而“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问题”才是唯一需要认真处理的。

“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问题”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与假言命令式不同,定言命令式始终是综合的。定言命令式规定行为者意志的准则要同时能够成为普遍的法则,然而“人类意志的准则”与“普遍的法则”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概念,需要援引其他东西联结它们,进而使定言命令式得以成立。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不能依赖感官经验的验证,在行为者实践一个定言命令式的时候,无法判断他是否还出于其他意图而如此行动。由此看来,“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问题”的第二个困难就在于,必须站在先天的立场上对它加以思考。我们不能从日常经验中找寻有关定言命令式的例证,而只能站在先天的立场研究定言命令式中的“人类的意志的准则”如何与“普遍的法则”联结起来。康德对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的说明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预设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自由

自由在“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问题”的说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由于意志自由难以从感官经验中得到证明,同时也难以确定地视为自由之存在基础的先天性概念,因此康德将自由预设为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属性。对意志自由的预设,为定言命令式的演绎提供了先验前提。在定言命令式的表述形式中,自由既是普遍法则的存在根据,也是准则的合法则性的基础。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三章开篇,分别从消极和积极两个角度来阐释自由概念。从消极意义上看,“意志是有生命的存在者就其有理性而言的一种因果必然性,而自由则是这种因果性能够在不依赖于外来的规定它的原因而起作用时的那种属性”。在康德看来,无理性的存在者必然受到外在原因的规定,必然受到自然法则的规定,也即受制于他律的原则。不同于这类“自然的因果性”,自由让意志摆脱了外在原因,即一切机械因果性的束缚。康德认为,“从消极自由不会很有成效地深入自由的本质。不过,从这里(消极自由)却引申出了自由的积极概念,一个更富有成果的概念”。如果说自然的因果性是一种他律原则,那么自由所表达的因果性只能是“一种依照不变法则的因果性”,即意志的自律原则。总之,康德主张“一个自由意志和一个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是一回事”,进而用自由概念来说明意志自律的根据和可能性,同时进一步将“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问题”与自由概念联系在一起。

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必须从自由的属性中推导出来,也就是说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康德进一步强调,要将自由预设成为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属性。一方面,从自由推导出的道德法则适用于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因此自由要被预设为这些存在者意志的属性;另一方面,自由的概念说明了意志自律的根据和可能性,意志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就是意志自律,而意志自律恰恰表达了定言命令式所规定的准则的合法则性。由此,康德所预设的意志自由为“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问题”提供了第一步演绎说明。

人类能够以两种立场观察自身

在预设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自由之后,康德意识到仅凭这一步的演绎可能导致一种“循环论证”:它貌似是道德法则、意志自由、意志自律之间的循环。为了摆脱循环论证的不利影响,康德继续演绎了第二个步骤:通过感官世界与知性世界的二分,推导出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类观察自身的两种立场。类比于现象界和物自身的二分,感官世界中的存在者遵循经验性的原则,而知性世界中的存在者则遵循意志的自由法则。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类既是感官世界的成员,也是知性世界的成员,因此能够以两种立场观察自身。而人类的理性能力是区分感官世界与知性世界的关键性要素。

我们可以直观地认识到自身作为感官世界的成员的合理性:人类的肉身性存在决定了我们会受到感官欲望的刺激,并受制于自然法则的约束而展现出各个维度的有限性。由此看来,人类显然可以从感官世界的立场观察自身,需要思考的只是人类如何能够同时站在知性世界的立场观察自身。康德借助人类的理性能力来回应这一问题。在他看来,当人类能够从感官世界的经验中反思其背后可能存在不可见但更为本质之物的时候,人类便能够在自身中发现这种理性能力。感性能力只能使人类在受到外在对象刺激后产生相应的表象,然后还需借由知性的加工才能成为概念进而被人类把握。更进一步来说,在“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自由”的预设下,理性能力使人类的意志能够分享自由的概念(尽管是不纯粹的自由),也能够遵循自由的因果性将自己视为不同于感官世界的知性世界的成员,从而按照道德法则的规定行事。人类观察自身的两种立场进一步说明了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然而,定言命令式毕竟是一种先天的综合实践命题,为了更加完整地说明其可能性,康德还需要继续阐述在定言命令式中起到联结意志的准则与普遍法则作用的“第三者”。

提出定言命令式的第三者

康德说明定言命令式可能性的最后一个环节便是提出“定言命令式的第三者”,而这一步骤却显得有些语焉不详。尽管康德没有正面给出定言命令式第三者的定义,但他在以下这段话中给出了有关定言命令式第三者的信息:“这个定言的应当表现出一个先天综合命题,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在我被感性欲望所刺激的意志之外,还加上了同一个意志的理念,但这同一个意志却是属于知性世界的、纯粹的、对于自身来说实践的。在理性看来,它包含着前一个意志的最高条件;这大约就像是给感性的直观加上本身只不过意味着一般而言的法则形式的知性概念,并且因此使对自然的一切知识所依据的先天综合命题成为可能。”

通过分析这段文本可以发现,定言命令式的第三者与“同一个意志的理念”密切相关,对第三者的理解不能忽视“同一个意志的理念”所指代的内容。所谓“同一个意志”,乃是与“被感性欲望所刺激的意志”相对的同一个意志,而它又属于知性世界并且是纯粹的意志。结合人类观察自身的两个立场,这“同一个意志”便是定言命令式的主词借助自身理性能力站在知性世界的立场观察自身的结果,也就是人类不完善的意志中“纯粹意志的部分”。作为理性的、自由的纯粹意志,它能够自我设立并自觉遵循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根据这段文本,我们要从“同一个意志的理念”来理解定言命令式的第三者。

定言命令式的主词是“人类的意志”,谓词是“意志的准则成为普遍的法则”。作为应当能够联结主词和谓词的第三者,它不能与主词的内涵重叠。在康德看来,理性的意志与自律的意志都是人类意志的一部分。因此,如果第三者仅仅是主词的一部分,就无法必然地将主词与另一个不同于它的谓词联结起来。笔者认同朱会晖的立场,将定言命令式的第三者界定为“纯粹意志的理念”。这“纯粹意志的理念”正是所谓“同一个意志的理念”,它属于知性世界并“包含着前一个意志(被感性欲望所刺激的意志)的最高条件”。在“人类观察自身的两种立场”的前提下,纯粹意志的理念能够与人类意志相联结,并规定人类意志的准则成为纯粹意志的准则(也就是成为普遍法则)——由此论证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

从逻辑上看,“预设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自由”是演绎论证的开端,也是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得以成立的基础。“人类观察自身的两种立场”为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提供了充分条件,说明了为何人类意志能够具有合法则性,并在“应当”的意义上遵守道德法则。尽管在定言命令式第三者的讨论中存在许多争议,但如果我们能够对此达成共识,定言命令式的第三者无疑会使“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问题”的论证更加融贯可靠。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2020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