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结构与功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以党的文件形式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概念及其相关命题,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道路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仅继承和借鉴了古今中外各种法治理念中的价值精华,而且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提出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法治主张,形成了科学和系统的法价值体系,为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当下,用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法学术语、法律语言和逻辑向全世界讲好中国的法治故事,不仅有助于科学地表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特征,而且可以更加清晰地规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方向,在手段与目的两者相互统一的价值链基础上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不断拓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深度,全面和系统地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科学地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全面推向深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力量源泉来自何处?其基本的法价值内涵、法价值体系及功能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面向社会公众必须详细阐明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可以有三个层面的法解释方法。
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础性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能脱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确立自身的法价值目标和构建法价值体系。201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了“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中国共产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作出的重要论断。以“三个倡导”为核心要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到法治建设层面,必须要通过法治手段来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法治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法治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以实现的重要的制度保障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高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旗帜,任何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形态都是不可靠的,不仅缺少最基本的价值基础,而且也不可能在实践中引导人们的行为积极向善。
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现行《宪法》第五个修正案明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了宪法条文,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价值体系,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体系的核心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目标在国家治理层面是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法治强国,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需要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理念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提升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治理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需要积极培育公民的法治素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都是法治国家对公民法治素养的基本道德要求和法律底线。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必须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价值追求的重要目标,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关系,而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
二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五项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的核心要素和价值起点,必须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五项基本原则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体系。《决定》规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决定》上述规定实际上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价值体系中的手段与目标的关系,也就是说,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须要坚持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内的“法治手段”和“法治实现路径”,而这些手段和路径都是宏观政策层面的,具有法治发展战略的特征和意义,达到了古今中外各种法治理论和学说无法企及的理论高度。
三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体系的基本内涵,“十一个坚持”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弘扬的基本法治精神。“十一个坚持”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以及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上述四个“坚持”实际上都涉及法治关系主体论。从构建良好有序的秩序层面的法治关系价值体系出发,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以及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在“十一个坚持”中承担的都是法治关系主体的角色,并且处于最重要的关键主体的位置,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体系的“主体性”特征。这种旗帜鲜明地突出法治建设“主体性”要素的法价值倾向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所不具备的理论品格,凸显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自信。以现代西方国家法理学界极力推崇的代表性法治学说为例,如富勒“法治八原则” 尽管详细列举了构成法治的基本要素,但该学说中并没有重视法治关系主体的特点,很显然,存在着将法治与法治关系主体人为隔离的法理缺陷。事实上,任何形式的法治都离不开治理主体人的因素,完全抽象与形式主义意义上的法治很难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再比如,在法律关系客体论方面,从作为抽象意义上法律关系的法治关系的客体来看,通常也会指向法治关系主体希望获得的法律上的特定利益。但绝大多数情况下,法治关系客体并没有清晰可见的“标的物”,例如,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参加国家安全机关组织的维护国家安全活动,显然法治关系的客体可以表述为“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但“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否可以通过具体的“标的物”加以识别,却是制度上并不能完全可以确认的事。以法治关系客体论来分析“十一个坚持”的价值特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可以视为法治关系的“客体”,但是,这些“客体”如何落实到具体的“标的物”上加以甄别,却是很难在制度上确认的。不过,从“十一个坚持”突出了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角度来看,法治关系的客体也得到了清晰的强调,与法治关系主体一道构成了法治关系的基本逻辑要素。相对于古今中外形形色色的法治理论和学说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通过“十一个坚持”所阐明的法治关系客体,更加旗帜鲜明地表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要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制度建设的重要使命和任务。
仅以上述三个层面的法价值体系,就可以从宏观层面科学和有效地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体系及其结构的基本特征,有效地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目标的确定性,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从法治实践的角度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要素完全可以通过“统筹”方法使得自身具有普遍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里最核心的“要义”是“统筹”二字。统筹是一个汉语词语,意思是通盘筹划,出自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史致谔档案》:“职道每与善后筹饷各局员绅统筹出入,未尝不叹措手之难。”“统筹”二字在现代汉语中通常指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来作出决断,是系统论意义上的思维方式。在此意义上产生的“统筹学”研究如何在实现整体目标的全过程中施行统筹管理的有关模型、方法和手段,是数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一个学科分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非常清晰地表达了处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之间关系的科学方法,即必须要全面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从系统论的角度科学地阐述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之间的制度联系和价值区分,实现二者的“共建”“共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运用“统筹”方法来借鉴和吸收外部法治价值的优秀和合理的价值要素,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外国法之间寻求一种最佳的法价值“结合点”。在“统筹”国际法治、外国法治的过程中,中国国内法治中的优秀和合理的法治价值也必然会渗透到国际法治和外国法治中。只要以“和平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的根本目标,那么,中国国内法治的法价值必然会以主动和被动的方式影响外部世界,这是由不断有效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交往实践的客观性和必然性所决定的,也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所在。因此,只有抱着进一步开放的态度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才能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是民族的,也越是世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蕴含的法价值体系完全可以依靠自身的科学性、实效性和理论上的说服力和实践中的行动力来展现自身所具有的普遍意义,并对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作出自己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