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胡中华 韩昆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基础的重要战略举措。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指导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2020年11月,生态环境部制定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试行)》,并同步发布了7项生态保护红线标准。现阶段,随着各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陆续完成,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定效力应当成为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工作的重点。
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前提。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决策建设项目之时,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不良影响预先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确保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则是评价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重要指标。如果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事先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就没有得到遵守,那么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被生态保护红线勘定的区域则必然不会得到保护。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需要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始,保证规划与建设项目在实施之前就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遵守生态保护红线。
严厉惩处违法审批许可行为是关键。一些逾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之所以能够实施,原因在于其已经获得环境行政审批、取得合法的“准生证”。在这种情形下,即使建设项目逾越生态保护红线、有害于生态环境,也会因为该项目已经取得合法的行政审批手续而得不到认真对待。违法审批、许可逾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与实施,造成了双重不良影响。一方面,这种行为将直接导致自然生态环境被破坏、被污染,损害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另一方面,这种行为还导致良好的社会风气被破坏、被污染,损害法律制度的权威,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因此,严厉惩处违法审批许可建设项目的行为,确保已经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得到严格遵守,兹事体大。其一,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对违法审批许可行为的零容忍,就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基础的保护。其二,关系国家法律权威。要严厉惩处违法审批行为,追责到底,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定效力。
严厉惩处违法审批许可建设项目行为、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定效力,需要做好如下工作。首先,需要进一步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设,细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程序规则。生态文明建设,首在建章立制。一些地方的生态保护红线在划定后,之所以被屡屡逾越,根源在于目前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短板、漏洞。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设,特别需要细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程序与调整程序。划定程序、调整程序,不仅是划定、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方法、路径,更是这些方法、路径的法律化,使之成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行为的准则,因而形成判断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审批、许可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这样,在追究逾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违法审批、许可责任时,避免了判断标准的模糊性。
其次,需要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制度建设,确保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的决策过程如实记录、全程留痕、完整归档、永久保存。严厉惩处违法审批许可建设项目行为、追究逾越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必须合法合规,不能以违法的手段惩处违法行为。这意味着在惩处违法审批许可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判断事实的过程需要借助证据。因此,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保存决策证据,可以确保在追究违法审批许可责任时能够有据可依。
最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类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多种责任追究制度之间的协同与衔接。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党内问责、党内纪律处分等党纪责任和行政处分以及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的多形态责任追究制度体系。这些责任追究制度有力地保护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落地,维护了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定效力。但是,受各种因素的掣肘,这些责任追究制度之间在相互协同、相互衔接方面,还有待提升,不仅需要制定因环保督察、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而启动党政同责追究的详尽规则,还需要制定司法机关在处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时发现有责任追究情形而启动责任追究机制的规则,从而实现责任形态无缺漏、责任启动规则无遗失。
严格环境执法是基础。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明的法治,都依赖人的执行。一方面,建议提高惩罚的上限,对逾越生态保护红线、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者予以严惩重罚;另一方面,需要增强环境执法的频率,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降低逾越生态保护红线行为者逃避惩罚的概率。总之,要通过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律,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逾越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零容忍”,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定效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程序与法律效力研究”(20BFX17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青海省地理空间和自然资源大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