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A11

强化基层党委政府社会治理功能

◇张继良  赵丙尧

推进区域社会协同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在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一定差距、基层治理能力尚待提升的背景下,构建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需要加强地区间的合作,尤其需要基层党委政府在社会协同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履行主体责任。

第一,强化基层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理目标、主体功能、制度保障、实现途径的顶层设计。

为增强基层社会治理的协同性和实效性,需要优化基层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而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仍存在少数基层党委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不高、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治理能力匮乏、基层党委政府治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党委政府履职与基层自治和社会参与不衔接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