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民调解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奉鑫庭
“乡村振兴”是党中央正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为回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人民调解作为预防化解乡村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负有重要使命。鉴于人民调解在乡村不断式微的态势,如何创新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在乡村的复兴已成为当务之急。
制度定位及显著优势
乡村人民调解是一种以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为特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自治性,是指人民调解是一种合意型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程序的启动、终止,协议的达成及其内容原则上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群众性,是指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以村民委员会为基础设立,而后者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由此决定了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样具有群众性,脱胎于群众并服务于群众之间的纠纷解决。民间性,是指乡村人民调解具有灵活性、乡土性,无须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和形式主义的程序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