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乡村“微腐败”的治理路径
◇冯骁聪 李雪芹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五次会议上强调,要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让群众在反腐“拍蝇”中增强获得感。乡村“微腐败”就属于典型的“苍蝇式”腐败,可能阻断农村群众利益实现的“最后一公里”,对基层政权的威信带来负面影响,应当引起重视,并施加精准治理。
样态表征与生成逻辑
“微腐败”指的是基层干部利用小微权力所形成的职务便利,实施情节轻微、数额偏低的贪污、挪用、受贿等行为,侵害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现象。乡村“微腐败”由于发生在基层农村特定的政治生态、经济结构及人际环境中,具有自身独特的表征。第一,涉案人员大多为村级干部,特别是村主任、村支书、村会计等村级“三大员”。第二,涉案领域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惠农补贴、拆迁补偿、异地搬迁、退耕还林、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农村民生领域。第三,行为方式复杂多样,具体包括:吃拿卡要,截留补贴补助款项;损公肥私,侵占或挪用村集体资金;欺上瞒下,通过编造姓名并伪造签名等方式骗取国家支农惠农款项。第四,窝案串案现象突出,同族聚居形成农村社会以宗亲关系为中心的人际纽带,而宗亲之间更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
乡村“微腐败”的生成逻辑,主要体现在观念、制度、环境以及执法四个层面。观念层面,乡村社会“腐败亚文化”在一定范围内的存在,为“微腐败”的发生提供了观念基础。“腐败亚文化”特指腐败分子以及部分群众对于腐败现象所持有的反常、扭曲的认知观念、价值判断及行为模式等,其具体表现为部分社会成员认为公权力是权力行使者私人所有的资源,将权力寻租、损公肥私等贪腐行为视为理所当然,进而将贪腐付诸行动或对其保持沉默、隐忍。
制度层面,农村社会权力运行机制的某些短板,为“微腐败”的发生提供制度空间。首先,部分地方村委会选举中仍然存在贿选拉票等乱象,村民选举委员会形同虚设,劣迹村民“带病当选”现象时有发生。其次,村委会的权力相对集中,缺乏有效制约。村委会的组织结构较为精简,造成权力相对集中在村主任、村支书等少数干部手中。再次,村务公开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相关法律法规对村务公开形式、途径、详略程度以及村民对公开内容存在异议时如何解决等事项缺乏明示,造成部分地方将村务公开仅仅视为应对上级检查的一项工作,公开内容简略概括,不利于村民知情权和民主监督权的实现。最后,上级机关对村委会权力行使的监督存在盲区。针对村一级的巡查尽管在部分地方已经开展,但尚未常态化,乡镇纪委的监督执纪职责并未完全落到实处。
环境层面,基层农村熟人社会的特征为乡村“微腐败”的发生提供土壤环境。在农村社会中,具有血缘关系的同姓宗族成员往往在相近的地域聚居,宗族构成农村社会最基本的人际纽带。同族成员一般愿意选举同族权威担任村干部,并且不敢轻易质疑这些人所担任村干部的职务行为,对于“微腐败”现象更多选择隐忍或者纵容。同时,由于农村家庭的流动迁徙较为少见,村民之间世代毗邻而居,彼此是互相了解并且存在人情往来的熟人。那些不具有宗亲关系的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也往往属于熟人关系,村民通过正式途径举报“微腐败”,将会被认为破坏熟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影响其人际关系和来自他人的评价。
执法层面,专项执法对于“微腐败”难治根本。当前,个别农村干部沦为“村霸”,他们一方面利用职务便利,把控矿产等自然资源,另一方面勾结或豢养“打手”,欺压残害群众。可以认为,“村霸”是“微腐败”的高级形态。“扫黑除恶”等专项执法行动固然能够打击部分“村霸”的嚣张气焰,但尚未撼动“村霸”产生的病根,专项执法风头一过,“村霸”们可能卷土重来。
精准治理势在必行
针对上述乡村“微腐败”现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应对。
一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消除“腐败亚文化”的负面影响。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农村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村民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使其深入人心,破除农村社会部分人群对“腐败亚文化”的迷信。
二要健全村委会权力运行机制,提升制度治理效能。对此,应当针对农村社会权力运行机制的短板,施以精准优化。首先,应当严格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确保村民选举委员会能够中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候选人的参选资格,阻断贿选拉票的渠道,保证唱票统计的客观准确,从而防止有劣迹的村民“带病当选”。其次,村民(代表)会议应依法充分行使本村重大事项决定权,通过民主决策程序防范村委会对于重要事项作出独断的决定。再次,应当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村务公开的形式、途径、详略程度,并赋予村民对村务公开事项异议的可诉性。最后,应当明确乡镇纪检监察部门享有对村委会监督巡查的职责,以日常监督和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村委会“微权力”的监督。
三要激活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实效,消弭熟人社会的消极效应。乡镇政府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各村成立中立的、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严格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本村财务收支、补贴的申报发放、村务公开等事项履行监督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本村内部行使监督职权的正式机构,能够过滤熟人社会血缘、人情纽带所产生的消极作用,有效控制熟人社会对乡村“微腐败”的土壤环境效应。
四要摒弃运动式执法,逐步建立农村治理“村霸”现象的长效机制。首先,应当遵循“打早打小”和精准打击的治理政策,既要对“村霸”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又要恪守“不拔高认定、不降格处理”法治准则。其次,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通力合作,铲除“村霸”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最后,要激发村民参与“村霸”治理的积极性,开辟包括网络举报在内的举报绿色通道,在村民小组设立网格员,确保及时、准确地发现“村霸”线索。
(本文系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点项目“湖南省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研究”(XSP20ZDI00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