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A04
本版标题
  • 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的
    关键侵权法理

  • 准确把握行政复议中适用调解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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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的
关键侵权法理

◇谢鸿飞

在江歌母亲江秋莲起诉刘暖曦原名刘鑫)之前,双方争讼在网络发酵已久。本案被告所在地的一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甫一宣判,社会各界即议论纷纷,法律界也高度关注本案,且对裁判文书存有争议。2月16日上午,该案二审在青岛中院开庭,经过近4个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因该案双方产生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1条,法院应适用民法典》颁行之前的民事单行法。就请求权基础而言,原告可以选择:第一,见义勇为的特别规则,即《侵权责任法》第23条(源于《民法通则》第10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5条。基于此,在直接加害人陈世峰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赔偿权利人江秋莲可请求受益人刘暖曦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民法典》第183条的内容更为细致,杨立新教授将其称为中国的“感恩法”。第二,侵权责任规则,在本案中,原告江秋莲选择了这种案由。第二种案由比第一种案由的法律适用要难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