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治机制 护航绿色发展
◇曾心怡
技术革新与社会变迁交相互动,推动着当代中国重新调整发展模式,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逐渐向着全面绿色化转型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建设美丽中国、进一步推动绿色发展,党和国家提出了“双碳”建设的宏伟目标,释放出全面推动社会绿色化转型的强烈信号和坚定决心。但推动全面绿色化转型发展并不能一蹴而就,全面绿色化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以完善的法治机制保障发展的有益成果。
近年来,我国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先后修订针对环境保护的各项法案,逐渐形成了“1+N”的法律保护制度。然而在绿色化转型的过程中,需要依靠法治手段治理维护的不仅仅是环境质量评价,还涉及整个社会产业从产出到消耗的深刻变革。绿色化转型是应对能源枯竭、气候变化、消费模式转变的必经途径,必须进一步深化法治机制创新,以更加完善的法治机制对绿色化转型全过程中的新问题、新矛盾加以规制,巩固新发展模式下的有益成果。
健全生态保护法治机制。目前,我国生态保护法治机制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如公益诉讼规制较为粗糙、跨流域生态保护执行困难。因此,应当进一步以科学的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完善生态法治机制,使得生态法治机制在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更加科学合理,使法律在个案的适用中更好地适应现实问题需求。首先,在立法环节要明确环境法案属性,考虑是否形成较为体系的法典;同时要对现行立法的基本面向进行扩大,对已纳入国家计划的生态项目进行特别立法,形成不同资源不同保护的合理体系。其次,在执法环节,应进一步在立法中明确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的职责划分,特别是针对跨地域环境调查,应明确程序规则,提高执法合作效率。最后,在司法环节,应进一步形成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人才机制,对环境案件审判形成专门的法官队伍和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司法质量。
健全科学法治机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理念正在逐渐影响着全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全面绿色化转型是伴随科技创新和新兴经济发展的应有路径,对于这种科技与经济转型相互融合的绿色发展模式,我们欣喜其成为催生中国经济进一步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要看到目前法治机制建设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必须进一步加快构建起体系化的法治运行机制。首先,应明确不同科技权益问题,如技术属性与现有法律适用不匹配的问题。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快未来法学建设,细化研究标的,加快构建起较为完备的科技法律体系。其次,在法治机制制定中应尽快明确技术冲突处理问题,如公共数据与个人隐私界限问题、智能技术参与决策的公正性问题、科技衍生物权益归属问题、技术侵权追责问题等。同时,应着重考虑法治机制的前瞻性和可行性,在有必要的前提下对现行法治机制进行转型升级。最后,还应该注重新技术案件司法救济机制问题。新兴技术的传播与应用都有飞速的提升,对于绿色化转型中的技术纠纷的审理,法官的价值判断、知识结构、查明手段将面临巨大的挑战,更加需要升级对新兴技术的审理制度。
健全绿色营商环境法治机制。通过绿色化转型带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遵循市场运行的基本发展规律,绿色化转型为产业升级带来了更加适应内需和生活的产品及消费模式,对促进商品要素更加快速畅通流通有无可比拟的积极作用。在此情况下,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是顺应转型的必然举措,也是进一步构建适应绿色发展统一大市场的应有之义。首先,应加快市场标准建设,完善相关价格机制。当节能减排、降低能耗的技术产品进入市场时,应给予相应的优惠,而对于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进入市场时则予以禁止,对于不同能源实行差别定价,以此增强企业节能减排、升级换代的决心。其次,应加快修订适应绿色发展的税法、银行法等,依照碳排放量采用差别定税举措刺激企业尽快完成技术革新,对创新性企业逐步开放绿色金融业务,对绿色转型项目实行低额贷款,以此来加大对绿色减排技术研发的支持。最后,应加快探索形成全国标准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刺激碳排放交易市场进一步落地实施,提高绿色发展的现实应用价值,加强绿色资源市场流转的衔接。
健全监督保障法治机制。绿色转型发展事关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是保障生活安全和健康所绕不开的话题。在转型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制订更加广泛科学的监督法治机制,来防范化解其可能带来的风险。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机制,夯实环境政治责任,对于环境建设和产业发展应主动接受人大问询,受人大监督。其次,要加强环评建设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注重环评的实际效果和群众反馈,切实保障社会监督能够合理有效进入决策视野,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全面绿色化转型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有赖于通过法治提升发展的规范性与协调性,又需要张弛有度,依赖法治机制刺激绿色转型的发展活力。因此,应不断深化法治机制创新,提升法律沿用能力,为全面绿色化转型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