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就业形态下社保制度改革
◇汪小棠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模式的蓬勃发展,基于互联网平台产生的新就业形态迅速延伸至交通出行、外卖送餐、货运物流等服务性行业,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快递配送员等从业者数量呈激增态势。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0年全国共享经济参与者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这一经济业态在拉动消费、激发市场活力、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以“网约工”为主体的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也对现行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挑战。对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由于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时间较早,其在调整新就业形态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又存在准入门槛较低、用工形式复杂、工作地点灵活、劳动时间自由、收入极度量化和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劳动者对平台企业表现出的弱从属性”,与典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强从属性”明显不同,这就决定了“管理”“控制”“支配”的传统要素很难作为平台用工模式下双方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如果机械适用,就容易得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更重要的则是导致与劳动关系紧密挂钩的社保制度难以适应此种用工模式,大量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际处于社保制度的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