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A06

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

◇邹焕聪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要求诚实守信。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和主体,各类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直接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包括社会信用等在内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要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在新时代背景下,要更好地治理市场主体的违法、违约等失信现象,必须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

首先,这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内在要求。加强对企业、公司等的信用监管,是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创举。在由人情组成的“熟人社会”迈向由契约构成的“陌生人社会”的过渡阶段,尽管大多数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良好,但也有不良商家逃避法定或约定义务,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现象屡见不鲜,市场创新活力缺失,这内在地需要行政机关通过信用监管进行矫正。进入新时代,只有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才能提升市场监管的精度,有效实现事前监管与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的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