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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方向

近年来,狭义刑法学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但总体来说,刑法学科对国家治理的服务功能不强,在民族性与世界性关系的处理上存在两个极端,刑法学领域的批判性有余、建设性不足,刑法理论与民众法感情存在一定距离。本文在自我反省的基础上,就刑法学的发展方向提出四个“并重”的浅见, 以求教于同仁。

事实学与规范学并重

广义刑法学包括事实学与规范学两大类别,犯罪学属于事实学,刑法解释学或教义学属于规范学,刑事政策学与刑事执行法学则同时包括事实学、法政策学和规范学的内容。由于各种原因,与刑法解释学相比,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执行法学成为边缘学科。不仅如此,属于广义刑法学的各个具体学科各自为政,研究成果相互独立,刑法解释学基本上只是从规范到规范以及从案件到规范、从规范到案件的循环,既不能为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提供指导方针,也难以为刑事立法提供实证依据。

法学界出现的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与上述现象不无关系。其实,广义刑法学中的事实学就是社科法学;刑法解释学本身不可能转向社科法学;对各种疑难案件的处理,所依靠的就是刑法解释学,而不可能是犯罪学等社科法学。况且,刑法解释学并不是对法律文本的简单阐释,而是既要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又要解决具体问题的创造性活动。所以,刑法解释学不可能排斥任何有助于达到自身目的的知识与方法。刑法解释学也懂得刑法制度向生活事实开放,懂得刑法的真实含义只能在生活事实中发现,懂得社会变迁必然导致法条含义的变迁,懂得任何解释结论都不是终局性的真理。本文主张事实学与规范学并重,并非为了避免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而是为了增强刑法学对国家治理的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