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中的“法”与法律人
——中西早期帝国的比较
在中国传统中,“法”通常指国家制定的规则条文,具有明显的实证主义和工具主义色彩,在价值层面,作为具体规则的“法”需要在实践中与德礼经义等价值原则相结合,因此具有相当的开放性。通过制度形成之初中西早期帝国法律人群体的比较,特别是从社会权力阶层结构的角度,可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以上特色的形成原因。
“法”的概念和价值意涵
百余年前,严复在译介西方法学文献时,敏锐地意识到中西方语言中“法”概念上存在的重大差异:“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严复:《孟德斯鸠法意》)当代学者对中文概念中的“法”及实际发挥西方现代意义上“法”作用的各种中国传统概念和规范已有全面分析和阐释,并普遍认识到,文字概念上的“法”限于律令等规则条文。这与罗马法等西方概念的多元涵盖性判然有别。
在价值意涵层面,中国“法”的概念具有突出的国家实证主义和工具主义。中国古代“法”的概念没有拉丁文等西方语言中jus和lex的意义和层次区别,在本体的正当性方面并不着力措意。先秦法家和部分道家论述中,“法”普遍被喻为绳墨、权衡、规矩、度量等规制工具,实证工具主义的特质突出,梁启超称之为“机械主义”。汉初成书的文子·上义》提出:“法制礼乐者, 治之具也,非所以为治也。”此说为史迁和班固改造后沿袭。由此以降,中国的“法”概念具有突出的实证规范性和工具性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