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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视角重思中世纪英国罚金

◇高瑞

罚金(amercements)在英国法律中是一种经济处罚,这种处罚方式在中世纪很常见,英国法学家梅特兰、格兰维尔等多次提到罚金数额和方式,《大宪章》中也有数章专门论述罚金的征缴标准和征缴程序。多数学者将罚金等同于税收,将中世纪英国罚金归入税收财政史。笔者认为,罚金并不同于税收,二者不可混为一谈。罚金是为了终止各种诉讼而出现的,不管是根据法庭当庭判决或者是依据各种法律习惯进行征缴罚金,罚金程序和罚金金额都具有公平正义性。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中世纪英国罚金重新进行解释。

首先,起源稳定而非随意。威尔曼·布莱克斯顿指出,“中世纪英国法律的存在是一个神话,罚金的起源具有神话性和随意性”。而以梅特兰和布拉克顿为代表的法学家多次提到,中世纪英国罚金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时代的赎杀金制度,故罚金起源稳定可靠。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一方面,自由民除贵族外,还主要包括克尔(ceorl),他们是农村中的普通居民,以户为单位拥有宅地及耕地。克尔有权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审判并处理地方事务;他们同时还要承担义务,包括向国王、教会交纳捐税,随时应召出征作战,若不履行这些义务,会受到处罚。如根据《伊尼法典》第51条,如果克尔不服军役,将被处罚金30先令。身份与克尔相似的有格布尔gebur)与噶夫格尔达(gafolgelda),根据《伊尼法典》第6条第3款,如果某人在噶夫格尔达或格布尔家里打架,则须交纳120先令罚金。这一规定类似于《阿尔弗雷烈德法典》关于对克尔住宅的保护条款。因此,可以推测,两者身份与克尔大致相同。很显然,罚金成为替代他们履行义务和解决争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