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凌珑 孙友然
当前,农业转移人口仍是我国规模较为庞大的群体之一。据统计,2020年全国农业转移人口外出务工总量为28560万人。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也体现出新的特点,正从数量扩张阶段转向质量提升阶段。截至2020年底,我国城镇常住人口占比达63.89%,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45.4%。可见,通过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加快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对我国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至关重要。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近年来,现代信息技术成为推动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强大驱动力。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催生了新的就业形态,特别是可兼职、工作时间灵活、入职门槛低等特点,使大量农业转移人口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0年,以新就业形态出现的平台企业员工达631万人,平台带动的就业人数约8400万人。但是,新就业形态也存在明显不足,包括劳动关系不明晰、社会保障不完善、平台监管有欠缺等。这要求充分发挥新就业形态促就业的积极作用,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全面保障。第一,加强新就业形态下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保障。相关部门需将立法基础从传统的“工厂制”拓展至平台企业,明确参与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制定适用于平台企业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推动完善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制度。第二,建立健全满足新经济新业态要求的新型就业服务体系。由于新就业形态的大量出现,我国当前的就业服务体系需要及时更新完善,重点围绕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和提升就业质量,扩大就业服务政策的适用对象、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互联网+”就业服务平台,形成集职业资格认证、就业创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于一体的智能网络就业服务体系,提升与新就业形态相关的公共就业服务效能。第三,加强对平台企业用工责任的监督管理。全面摸清依托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用工合作企业的基本情况,梳理排查平台用工问题,健全收入分配制度、休息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机制,督促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