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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契约文书对违约者的警示与惩罚

◇巨虹

敦煌契约文书反映了晚唐、五代至宋初(主要为848年之后)我国西北地区普通民众的民间经济往来和一些社会生活,也展示了他们的法律生活。关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借贷、买卖、租佃、租赁、雇佣、抚养赠与等关系,我们能在这些文书中看到生动真实的记载。敦煌契约文书对违约者的警示与精神惩罚主要通过违约处罚语体现,往往从精神和道德伦理层面来展开,有的利用佛教善恶理念、因果报应理念来警示违约者,有的利用儒家“父慈、子孝、妇顺、友信”观念来警示违约者,都是精神层面的警示与惩罚。与后世契约相比较,敦煌契约文书中的违约处罚语更为朴实、简洁,在主观色彩、抒情色彩方面别有一番特色。

以佛教理念警示违约者

佛教在中国扎根发展的过程,也是佛教自身与中国社会相适应的过程。在佛教本土化过程中,总有一些适应当地社会生活的内容逐渐被人们接受。佛教强调对母亲生育哺养之恩的报答。在《佛说孝子经》中充分铺叙从母亲怀胎开始,到父母双亲共同将孩子养育成人所经历的千辛万苦。唐代出现的《父母恩重经》(托佛祖之名撰著),则以阐述父母对子女恩义深重,子女应当孝敬、供养父母为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