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苗连营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党的二十大报告回顾总结了过去五年和新时代十年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成就与伟大变革,科学擘画了未来五年和到本世纪中叶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与发展目标,并设专章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任务与重大举措进行了战略部署和系统推进,是新时代新征程上我国法治建设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这篇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治理念、法治论断、法治方略,尤其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极具震撼力、感召力和引领力的法治新命题,不仅宣示了我们党矢志不渝推进法治的坚定决心和意志,而且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在现代化建设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将法治与现代化连为一体、整体谋划,既超越了以往单一强调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的现代化理论,使法治成为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支撑性要素,也改变了简单把法治功能局限于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的传统认知,使现代化的价值目标与制度要素内化于法治的功能定位和实践指向之中,意味着一个走向现代化的国家必须以法治现代化为基础,一个现代化强国必然以法治强国为标识。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从“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系列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不仅演绎着中国式现代化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历史脉络,也为人类的现代化道路和法治文明形态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中国方案。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关键在于,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全面推进内政外交国防、发展安全稳定等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面发挥法治对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规范、推动、保障作用,全面推动“中国之制”的显著优势转化为“中国之治”的强大效能。实践反复证明: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只有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党和国家事业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法治保障,才能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行稳致远。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核心在于,把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全面融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之中,并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鲜亮底色和价值追求。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其本质属性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样,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因此,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通过法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重点在于,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予以整体谋划、统筹兼顾,增强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效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就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切实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法治为纽带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汇聚发展动能,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命题,既是中国式现代化历史经验的理论升华,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探索的智慧结晶,蕴含着深厚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必将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展现出生生不息的磅礴伟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22ZDA07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