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新时代网络内容治理基础功能
◇李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并在顶层设计层面将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等目标,列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这一重大战略部署,为新时代我国网络内容治理和网络文明建设,提供了价值指向和实践准则。
在当今信息网络时代,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强力推动,给人类社会生活不同领域都带来广泛而深刻的改变甚或变革,整个网络社会生活在实质上呈现为一个复杂多样的“内容世界”。网络内容治理作为网络社会治理的核心议题,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尤其对于推进我国网络强国建设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网络空间里的信息、数据,机构和个人所发布和呈现的“网络言行”,以及网络空间里的一切社会文化现象,都被涵纳为“网络内容”的范畴。人们的网络生活世界,形成了一种“网络即场域”“场域即内容”“内容即生活”的运行逻辑。可以说,作为网络社会治理最为重要和最为关键事项的网络内容治理,源自网络社会健康发展和网络社会文明演进的现实需要,网络内容治理本身之于网络社会生活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运行保障和文明促进功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网络强国战略引领下,我国网络内容治理的实践探索,紧密融汇在网络社会治理实践展开和网络社会发展过程中,紧密融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推进过程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彰显出多方面的基础性的社会功能。在未来我国网络发展新征程上,在网络社会生活运行和网络社会文明进步过程中,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的目标要求,持续探索和全面推进新时代网络内容治理,将网络内容治理的基础性社会功能更加充分地彰显出来,更好地为建设“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服务,更有效地融入和助推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建构网络运行秩序
良好的秩序状态,是任何共同体生活都需要努力达成和不断维系的一种正常状态。然而,在共同体生活的实际运行当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干扰甚至挑战秩序状态的因素。社会治理的一项目标任务,就是防范和控制这些干扰或挑战秩序的因素,以维系共同体生活良好的秩序状态。在网络社会生活当中,建构用以引领和规约网络主体行为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在网络社会生活整体运行过程中施以必要的网络治理,以便让各类网络行为主体能够依法依规有序而行,彼此之间展开有序良性的交往互动,这就为网络共同体生活良好秩序状态的建构奠定了基础条件。建构网络社会生活的秩序状态,自然是网络内容治理力求达成的目标之一。
网络社会生活的运行,具体由各类网络行为主体的行为活动凝聚和呈现出来,而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其作为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行为活动,终究要依托并且围绕“网络内容”的生成、传播、共享等加以展开。因此,规范和规制网络行为主体基于“网络内容”而展开的网络行为活动,建构良好的网络运行秩序,就成为网络内容治理的基础功能之一。
网络内容治理本身,同网络社会生活一样,也是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运作过程,涉及诸多主体、领域和环节,这一过程也需要依法规范地推展和运作。如果网络内容治理过程当中出现不守章法和规矩缺位的情况,势必会引发某些不良的后果,甚至会引致更为严重的紊乱和无序。可以这么说,无论是网络法律法规,还是网络道德规范和网络社会文明准则,所有这些网络社会规范,不只为各类网络行为主体提供了应予践行的基本行为尺度,也为网络内容治理实践过程当中的所有参与者提供了所应恪守和遵循的基本章法和基本规矩。在网络共同体生活中,要推行网络内容治理,要建构网络生活秩序,就需要动员与整合方方面面的网络行为主体力量,将其转变为推动网络内容治理的资源要素。各类网络行为主体,都可以在不同的网络社会生活领域各尽其责,为网络内容治理的推动作出应有的努力。
优化网络生活环境
人类社会生活离不开向上向善包容共享等价值理念之引领,人类的网络生活共同体同样如此。网络内容治理的基础功能,也体现在优化网络生活环境上面。借由网络内容治理,整个网络共同体生活的运行质量和文化品位都可以在整体上得到提升,规范有序、净洁清雅、文明和谐的网络社会文化生态环境也可望被营造出来。
一方面,实施网络内容治理,优化网络社会文化环境,要秉持彰显文明的价值指向。依托于互联网络和网络空间的网络社会生活环境,尽管有其特定的形态特征和不同于网下社会生活环境的某些运行特点,但其在社会本质上,与电子网络空间之外的网下社会生活环境并无二致。彰显网络社会文明,推动网络社会发展,让互联网络更好地为人所用,让良好的网络生活环境成为助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助益元素,自然成为网络内容治理最为根本的内在价值指向。
另一方面,实施网络内容治理,优化网络社会文化环境,还要强化网络内容的依法规制。作为网络主体之行为活动场域的互联网络平台和电子网络空间,无时无刻不在承载信息数据信号等网络内容的快速流转。整个网络社会生活的运行,实际上也就是由比特信号负载各种各样的网络内容,它们表征着网络主体行为活动的主观意图和目标指向。这就决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的规制管理,在网络内容治理整体框架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针对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出台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意在以法律法规为先导,加强互联网内容治理。我国非常重视依法加强网络内容治理,先后实施了各类“净网工程”,在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健康有益的网络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引导网络主体行为
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活动,是构织网络社会关系、凝聚网络共同体生活的“活的要素”。网络社会生活由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活动形构而成,而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活动又是基于“网络内容”具体展开的。因此,网络内容治理在实施过程中,必当要从引导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活动入手,展现其“治”和“理”的价值,发挥其在网络主体行为引导方面的基础性功能。就此而言,网络内容治理的对象所指,并非在于技术意义上的“物”,而是在于社会文化意义上的“人”,即网络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及其行为”。要将网络行为主体及其网络行为活动,而非仅仅将构成互联网络和网络空间之“物”,作为目标对象来施以有效的社会治理,这便意味着,网络内容治理所要着重考虑并着力实现的是,如何有效地引导、调适、规范和约束人们的网络行为活动。
从网络内容治理实施和运作的条件保障方面来看,网络内容治理的关键在于“人”,“人”是网络内容治理最根本的“要素保障”。尽管网络内容治理的实施和运作,必须采用某些技术的和非技术的具体手段,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加以施行,但从终极意义上来看,网络内容治理真正要关涉的,还是要针对人这一网络行为活动的终极主体,施以必要的行为规约、习惯养成和文明教化。只有那种真正意义上的“主体融入状态”,才是网络内容治理本身所要力图促成的,这种状态对于网络内容治理的施行至关重要而且不可或缺。它意味着各类网络主体都能够对其各自的网络行为活动,真正自觉地承担起应有的主体责任。这种“责任在场”状态,能够推动其在网络社会共同体的不同生活场景之中,省察和调控自身的网络行为活动,从而有助于良好网络秩序和网络生态的形成。可以说,网络内容治理的行动推展过程,也就是激活网络主体行动自觉,规范和引领网络主体各类网络行为活动的社会运作和文明促进过程。
涵育网络发展动能
在涵育网络发展动能方面,网络内容治理同样蕴含着辅助性的基础功能。对于网络治理尤其网络内容治理之内涵和功能的把握,其侧重点不能仅仅局限于“治理”层面,不能只探讨“治理”意欲如何,而应当将其同社会发展和网络社会发展融合贯通起来,着眼于“发展”来讨论“治理应予何为”,进而能够在实践层面做到以治理的推行来助推发展并服务于发展。在此意义上说,网络内容治理之建构秩序、优化环境、引导行为等诸多实践意义,其实都与“发展”息息相关和紧密贯通。网络内容治理的实践展开和社会各个层面为之付出的种种努力,都将密切贯穿和有效融汇在整个网络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历程中,都将进一步为网络社会发展涵育必要的发展动能。这一“蓄能过程”,又可以从网络内容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和多方跨域协作集中体现出来。
一方面,网络内容治理推展中的多元主体参与,可以内在地激发助推网络社会发展的主体动力。理想状态的网络内容治理,所形成的是一种多元主体参与和多方力量联动的综合协同的治理格局,以此来保障共建共治共享之治理运作目标状态的呈现和良好治理效果的达成。这也就意味着,网络内容治理的一切参与主体和依托力量,诸如政府职能部门、企业机构、社会团体与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或群体等,其作为网络内容治理行为主体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行动意识,都被充分唤醒和激活,各种社会力量的内在活力被激发出来,融入网络社会治理与网络社会发展的进程。
另一方面,网络内容治理推展中的多方跨域协作,也可以广泛地整合助推网络社会发展的社会资源。网络内容治理的运作实施,需要秉持“跨域协作”的行动准则,即要适当跨越技术领域和非技术领域之间的边界、行政领域及行政部门和非行政领域及非行政部门之间的边界、网上虚拟空间和网下实体空间之间的边界,以及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行政边界和不同国家之间的主权边界等四大类型的“边界”,来实现网络内容治理进程中有效的联动协作。在这种“联动协作”的过程中,技术与非技术领域的资源要素、行政领域内外的资源要素、网络空间内外的资源要素以及归属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资源要素等,都可以被有效地整合利用起来,既为网络内容治理所用,也为助推网络社会发展所用,从而在整体上为网络生活的演变发展和文明进步“赋能”。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路径研究”(21BSH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教授、哲学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