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Y03版:院内专刊3
本版标题
  • 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及利用

  • 近代史所举办首届创新工程课题报告会

  •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法治力量

  • 共同富裕视野下的新疆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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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法治力量

本报讯  2月2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2023年首场活动在京举行。论坛由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朱学磊主讲,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翟国强主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谢增毅及两所青年科研人员近40人参加了论坛。

谢增毅在论坛开讲前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强调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与重要特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在二十大后的中心任务。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命题,深刻揭示了法治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跟学术研究前沿趋势,2023年度沙滩青年论坛推出“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系列讲座,邀请两所青年科研人员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解读与探讨。

朱学磊以“构建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咨询制度”为题作学术报告。他首先介绍了本项研究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建立起对象和过程全覆盖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强化了宪法的规范效力,推动宪法成为名副其实的治国安邦总章程。随着合宪性审查实践的深入开展,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需要健全并予以理论阐释,如何理解并建构合宪性咨询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在我国,合宪性咨询是指其他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就宪法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咨询请求,由其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的行为。合宪性咨询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机制,但与合宪性审查制度在演进逻辑、定位和内容上存在差异。考察合宪性咨询制度的域外实践可知,该制度既有积极功能也存在不足。从我国宪法实施的实践状况来看,我国存在广泛的合宪性咨询需求,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合宪性咨询提供正当性基础,合宪性审查的全过程审查模式有助于合宪性咨询的功能发挥,全国人大主导的宪法实施体制有助于咨询意见的贯彻落实。因此,合宪性咨询制度在我国具有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合宪性咨询制度的实施程序方面,可以先由咨询主体以书面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咨询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建立相应的内部研究处理程序,并由常委会最终作出正式答复。演讲最后,朱学磊提出,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规范,推动合宪性咨询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从而更好地保证宪法的全面实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筑牢宪法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