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A04

以新思路化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管辖冲突

◇潘侠  王楚然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借助打电话、发短信或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通过虚构事实、制造骗局,以非接触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与传统诈骗活动对诈骗主体、诈骗对象同时空的极度依赖相比,电信网络技术的加持打破了地域因素的限制,不仅导致诈骗案件数量暴增,严重侵犯民众的财产权益,同时也对国家有效打击该类犯罪提出了挑战。因侦、诉、审工作渐次展开,案件办理中最先需要确定合适的侦查机关,而大多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辐射甚广,多个公安机关享有侦查管辖权时,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侦办是一大棘手难题。

应对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侦查管辖作出规定。涉及侦查管辖的相关内容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中。这些规范性文件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侦查管辖地的确立奉行最低限度关联原则。无论是拓展“犯罪地”的文义解释,将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均涵括进来,还是不断扩充“犯罪地”的具体指向,均意在扩大适格管辖主体。二是管辖主体多元时复制了审判管辖冲突的处理规则。即案件涉及多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交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