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蕴含古代刑事治理智慧
◇张晟基
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247号墓出土竹简1236枚,其中与法律相关的《二年律令》和奏谳书》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具有重要价值。《二年律令》包括27种律和1种令,《奏谳书》是议罪案例的汇编,包含春秋至西汉时期的22个案例。其中蕴含的利用刑法维护社会伦理秩序、严惩贪污犯罪、注重司法程序和纠错制度等刑事治理智慧,依旧可以批判地继承,以发展我国当代刑事法治体系。
凸显刑法维护社会伦理秩序的地位
《二年律令》虽延续秦朝“以法为本”的思想,通过严刑体现统治者权威,但也吸收了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对律令进行发展,主张儒法结合、德刑并用。随着儒家思想的渗透,尊老孝亲、恤老爱幼成为汉代统治者的施政原则,反映在法律条文中,即对于老人、儿童的优待政策。它摒弃了秦朝以身高作为责任能力划分依据的传统,而采用自然人年龄作为划分标准,分成十岁以下,十岁至十七岁,十七岁至七十岁和七十岁以上四段。《二年律令·具律》规定,“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舂”(简86),即十岁以下除了犯杀人之类的死罪,不负刑事责任。“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简83)即有爵位者及其妻属,十岁到十七岁属于限制责任年龄区间,刑罚将受到减免,以及年满七十以上者,除死刑外,其刑事责任是受限制的,受刑者皆排除肉刑。但是,这条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人,而仅适用于有爵位者。除了有爵位者享有优待外,可宽宥的罪名也限制在普通刑事犯罪,对于谋逆等违反政治统治的犯罪,并不适用上述刑事责任年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