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税制改革法治化促进共同富裕
◇吕楠楠
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价值取向与重要目标之一,承载着社会主义发展的本质要求和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追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实现有赖于公平的收入分配秩序与财富调整机制的联动协同,而法治化框架下的税制改革正是实现这一协同机制的重要抓手。通过所得税制优化对增量财富实现均衡治理,利用财产税制改革完成对存量财富的外部规制,依靠征管制度完善保障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税收法定践行:税制改革法治化的基石构建。税收法定明确“非经法律规定,不得征收税款”的征税原则。该原则确立了公权力介入公民财产权的范围与边界,亦奠定了税权控制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征税要素和程序的法治化,确保税收法定在税制改革中有效实行。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税收法定已然成为我国税收立法与执法的根本遵循。《立法法》第八条的“法律保留”条款已对税收法定进行了立法确认。同时该法第九条规定了对某些现阶段不具备立法条件的情况可以通过授权立法的方式予以处理,这为税收事项通过低位阶规则处理预留了合法通道与制度接口,彰显了税收法治实现方式的现实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