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人工智能专业多主体协同育人模式
◇潘志颖
2023年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号召各国立即执行《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人工智能的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高度融合,使得此领域的人才培养成为多领域互动的过程,也更关注责任意识、伦理素养等目标的达成。这意味着在人工智能领域的人才培养主体除了高校、政府、企业之外,还需引入社会公众等主体。从利益相关主体角度重新考察人工智能知识生产模式对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有助于构建多主体驱动的协同育人模式。
人工智能知识生产模式经历了线性创新、交互式创新、多维耦合知识生产系统群创新三个阶段,即知识生产模式I、II、III阶段。在人工智能产生的最初阶段,其知识生产处于模式I阶段。此时的人工智能更为关注数学逻辑和符号,通过语言文字描述转换成机器的逻辑表达,认知的过程即符号的操作过程。人工智能知识的生产表现为多学科融合的科学研究,研究方向多为博弈、翻译以及定理证明等。在知识生产模式II阶段,人工智能知识生产的社会价值受到重视,其应用性与跨学科性形成高校、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多主体的共生关系。随之而来的是大数据等众多行业的兴起,并形成了以“知识经济”为核心的政府主导和企业主导交互式创新的模式。当前,人工智能知识生产已经进入第三阶段,让机器像人类一样学习和思考,从而替代人类进行脑力劳动。人工智能知识被渗透和应用到各个领域,然而认知价值的模糊、商业利益的驱动、法律规范的缺位等易导致人工智能发展失序风险,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生态伦理和社会治理问题。“社会公众”正是在这一知识迭代发展中,作为一种新的动力源被纳入知识生产模式III阶段中,成为促进各方利益有效平衡的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