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数字平台监管法治化进程
◇本报记者 张译心
7月17日,第三届中韩竞争法前沿论坛暨南开大学第四届经济法论坛在天津举行。与会学者围绕“中韩规制数字平台面临的挑战与应对”主题,针对中韩两国数字平台监管动态、数字平台行为竞争规制案例及平台经济领域隐私保护等热点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提高数字平台监管能力
数字经济发展牵动全球,拼多多国际版等多家中国企业进入了韩国市场开展业务。在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看来,在全球竞争法跨国化趋势加强的当下,中韩两国均采取分立式立法模式,具有一定共性,为两国学界对话提供了便利。
数字平台行为规制案例研究是理解和推进数字平台监管动态的重要抓手,其中针对产业状况与司法案例的研究尤为重要。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岩提出,数字经济领域案例研究非常重要,产业先于法律而行,司法先行具有必要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表示,需要把握数字经济的规律性,比较与借鉴别国经验,从而更好应对数字经济的冲击。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认为,我国应当关注不公平交易公平性及透明度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邓宏光则表示,反垄断案件与具体私权案件有一定的相关性,自由竞争与私权的权利义务有一定的相关性,提出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公平、诚信、绿色三大原则。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博认为,与单独诉讼相比,反垄断后继诉讼可以减少原告举证成本,实现反垄断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的有效衔接。垄断侵害的计量方法则主要有垄断前后价格比较法、以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替代市场价格法、相近市场价格类比法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表示,开放创新是市场的核心能力,需要对基于技术优势的相关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全球数字经济立法步伐逐步加快,如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始终是竞争法学者关注的焦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表示,欧盟的《数字市场法》未必适合中国,对于是否引入“守门人”标准仍存在争议,如果引入该标准,将面临法律适用衔接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提出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在数字经济时代是否应当发生变化,数字平台的立法与现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应在竞争法框架下进行等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勇认为,当前数字经济治理需要顺应数字经济创新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策“动态调整性”与法律“长期稳定性”的关系,厘清规则边界、划分部门职能。
与会韩国学者就韩国数字经济监管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韩国首尔国立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奉仪表示,新冠疫情后韩国传统产业与数字平台之间的矛盾暴露,难以制定符合数字经济的新监管框架。韩国考虑推动平台创新并创造公平自由的竞争条件。韩国庆尚大学法学院教授朴俊映认为,竞争与消费者是韩国数字平台监管最重要的两个方面。韩国首尔国立大学竞争法中心研究员尹卿瑗表示,韩国设想通过提高平台透明度、构建集体诉讼制度等方式来完善监管制度。韩国嘉泉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城旼认为,韩国的相关政策具有不稳定性,而中国的政策更具有一贯性,能够对韩国立法带来一定启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金善明认为,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行为规制的规则体系,需要掌握不同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状况。特别要关注新模式、新技术、新产业引发的隐蔽性反竞争行为及其危害,关注数字生态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平衡数字平台企业与用户关系
平台经济领域的隐私保护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平衡数字平台企业在经营中的数据获取、持有及使用行为与用户数据特别是隐私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参会学者关注焦点。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卫平提出,平台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在聚焦反垄断规制方式方法之外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运用,在这方面韩国的法治经验值得参考。同时,我们对数字平台企业行为的治理还要在基础制度架构和规则、工具的选择上做出更多的尝试。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永忠认为,需要考虑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个人数据后续使用带来的影响。市场主体在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方面的能力不同,统一个人数据收集标准有可能会影响市场主体对数据开发利用的收益,而设立不同标准则考验执法人的水平与能力。
韩国韩信大学法学院教授俞领国认为,数字生态系统中的竞争与数据隐私交叉点正迅速扩大,关键议题包括数据隐私与垄断行为的关系、数据保护机构决策中的竞争因素考虑以及两政策领域协同与矛盾处理。竞争与数据间应采取“整合主义方法”,应重视跨部门协同合作。
会议由南开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