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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王玉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科学内涵丰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这一核心论断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根本遵循。

“高效规范”要求完善制度规则,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更大市场范围有效配置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高效”要求用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高质量供给引领需求,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发挥市场促进竞争、深化分工的优势,以统一大市场汇聚资源、推进创新、加大分工共赢;发挥市场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降低交易成本。“规范”要求市场规则体系健全统一,执法司法的规范和标准一致,不得“差别性执法司法”。

“公平竞争”要求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因素,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只有公平的市场竞争,才能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消费者福祉显著提升。因此,要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壁垒,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充分开放”要求推进高水平开放,增强国内市场与全球市场联通,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要实现国内区域市场开放联通,要素自由流动,国内大循环畅通;发挥自贸区、自贸港等开放平台先行先试的引领作用,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吸引全球资源汇入。要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系,积极参与区域、双边、多边经贸合作,实现国内大市场与全球市场充分联通,推动世界经济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助于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简政放权,营造规则统一、主体平等、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首先,坚持基本方向遵循,强化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引领。其一,把握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落实法治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应围绕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健全市场对外开放机制等核心方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层面全面推进。其二,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建设的系统性。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建设应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遵从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建设。其三,彰显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我国应重点把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中国问题和中国方案,聚焦建设超大规模国内市场的法治化、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辅相成的法治化、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法治化等特殊问题。

其次,统一市场基础制度,奠定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一,建立健全现代产权保护制度及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应依法对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类产权进行平等保护,对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予以全面保护。其二,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机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应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制定全国通用性资格清单,统一并规范评价程序及管理办法。对于特定行业、领域、区域需适用负面清单管理的,纳入全国统一清单管理,已纳入全国统一清单管理的,做好监督指导。其三,建立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应健全公平竞争规则体系,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及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规范制定修订;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规则环境。其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应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市场信用档案,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强化市场信用违规行为处罚机制,创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新机制,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提升统一大市场的信用水平。其五,推动税收基本制度统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为企业跨区域竞争提供良好的税负空间。同时,优化跨区域的税收资金转移支付,平衡国内区域间的税收均衡水平,确保全国范围内税收立法与执法的统一。其六,促进金融制度体系完善。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应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中央银行的统一调控,统一金融市场,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提供全国统一大市场运行的资本支持;实行借贷便利制度,为国内金融体系提供流动性;协调证监会和金融监管局,以金融政策的统一性为方向,实现对多金融部门的统一监管。由此,我国通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为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体系。

再次,营造市场公平环境,提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实施保障。其一,建立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长效机制,营造开放统一的市场环境。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是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障碍,破除该问题的核心是准确把握局部和全局的关系。一方面,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全面清理各地区有违公平竞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清除隐性壁垒,构建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优化产业政策实施方式,清理各类易于引发不公平竞争的地方性产业政策,实现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发展。其二,坚持“公正监管”原则,营造公平对待的市场环境。因市场主体类型、规模等实行不公正监管、不透明监管,会严重阻碍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我国应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强化公正监管,确保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不得“选择性”或者“差异性”监管。其三,强化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依法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立法层面,应不断完善竞争法规范体系;在执法层面,应加强全链条科学执法,健全信息共享、联动协作等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在对象层面,应重点关注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手段,以及平台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为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提供法治保障。其四,确保政府平等支持,营造公平激励的市场环境。公平的要素和资源支持,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成本。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保障市场主体公平使用土地等资源要素;确保税收中性,实现税负实质公正;确保企业平等获得金融、人才等支持。

最后,推动制度型对外开放,畅通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循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更好联通,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更加强劲可持续的发展”。全国统一大市场是面向全球、充分开放的统一大市场。以制度型对外开放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以法治手段增强国内市场与全球市场联通,有助于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双向贯通促进。其一,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完善我国涉外法治体系,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等领域,完善涉外法律法规,实现我国经贸规则与国际经贸规则有机衔接,为全球市场的高效联通提供制度保障。其二,为国际经贸规则创新提供中国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全面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和国际经贸规则调整”。推动制度型对外开放,要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在数字经济、贸易投资、先进制造等新兴领域、新兴产业的规则标准制定中,要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贡献中国智慧,为国际经贸规则提供制度供给。其三,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与保障体制机制改革。发挥自贸区、自贸港等开放平台先行先试的制度引领作用,扩大外资市场准入,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有序扩大金融、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开放;优化通关、退税、外汇等贸易便利化措施,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深化外商投资法治保障机制建设。其四,深化外贸体制机制改革。强化贸易政策和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同,深化外贸支撑体系改革;创设对外投资公共服务平台,拓展对外投资合作领域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保障企业海外投资合法权益,提升我国外向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其五,健全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必须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应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作者系郑州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