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预判确定性
◇韩振文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法律具有确定性、普遍性、可诉性等特征,发挥着指引、预测、评价等作用,并提供相对稳定的规范化预期与行为期待。中外理论及实务界关于法律确定性与预测功能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达成较多重叠性共识。但法官对案件裁判结果的预测判断(以下简称“预判”)是否具有及具有何种程度上的确定性,却较少深入探讨。不可否认,在当今功能分化的高度复杂社会,司法决策系统处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地带,在一直消解着法治社会中的不确定性与系统性决策风险。恰恰法官的预判确定性能够穿越错综复杂的司法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的公正期待与多元高质量司法需求,相应地,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与自身的守法意识。
通常情况下,法官面对待决案件尤其是庭前阶段大致了解过案情后,都会经过信息的加工处理、心理表征的计算,构建一种“格式塔式”的案情故事,对裁判结果作出有关是非曲直的初步预测评估。这表现为一种暂定的假设结论,代表着法官对裁判最终结果的心理预期与思路方向,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对定罪量刑结果的预测看法。白建军教授就曾以32万例刑事判决(指被控罪名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的罪刑关系个数)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表明,有关定罪的暂定结论来自证据信息不对称、实体性暗示、控辩力量对比悬殊、控方对案件的初选四类背景信息。同时,他基于法官集体经验也具体分析了量刑结果预判确定性的意义:以14万余例交通肇事罪案件为样本,对其量刑进行确定性检验,据此建立的量刑模型可用于量刑预测,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法律监督和审判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