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特色犯罪论体系
◇刘立慧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战略任务和要求,强调“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落实到刑法学就需要构建中国特色犯罪论体系,“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即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引,从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出发,将域外犯罪论中国化,同时深入挖掘中国古代关于犯罪的思想。
坚持主体、客体
二分法的价值论
唯物辩证法认为,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价值是标志主体需求与客体属性关系的哲学范畴。主体性是价值的基本特征,是指价值的形成、性质、特点及其变化依赖于主体,并随着主体的不同而不同。犯罪论中客观、主观二分法是真理思维的体现。整体上,犯罪论是对客观定罪过程主观能动的反映,需要符合客观的定罪过程。但是,面对同一具体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就肯定违法,而符合违法排除事由则否定违法,这两种评价正反相对;符合责任的积极条件就肯定责任,而符合责任排除事由则否定责任,这两种评价也正反相对。主观认识符合客观事实是真理,不符合就是谬误,显然,客观、主观二分法的真理论无法容纳前述评价随主体不同而截然相反。事实上,只有主体、客体二分法的价值论才可以容纳评价随主体不同而不同。客观、主观与主体、客体只有几字之差,但有天壤之别。主体具有主观性,但不是主观;客体是主体评价的对象,既可以是主观的,也可以是客观的。可见,构建中国特色犯罪论体系,整体上遵循客观、主观二分法的真理论;一旦涉及因主体不同而有不同评价时,则需要坚持主体、客体二分法的价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