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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方式

◇王春业  徐珮程

“湖南省常德市金泽置业有限公司等欠缴土地出让金公益诉讼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2019年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该案中,检察机关在督促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追缴涉案的金城公司、金泽公司、恒泽公司欠缴巨额土地出让金时,发现一件与本案有关的由常德市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常德市市直管建设工程前期施工监管制度(试行)》存在明显违法问题,其违法之处在于:一是违反建筑法关于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二是该规范性文件无发文对象、无发文日期;三是该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未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因此,无论从内容还是程序上看,该规范性文件都存在严重违法问题,属于典型的违法规范性文件。对此,检察机关采取检察建议方式,向常德市政府法制部门建议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处理。市政府法制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向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市住建局发出停止执行该文件的处理函,该住建局由此废止了该规范性文件。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虽然令人满意,不仅收回了超过13亿元的土地出让金,而且也使得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被及时废止。但也引发了以下值得思考的问题: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有无法律依据?应当如何设计检察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