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土地制度分期
◇李尚英
疫情期间阅读老友邹昌林遗作《晋国土地制度》,不禁浮想联翩。杨向奎先生曾对我说“我的科研成果主要是在70岁以后”;白寿彝先生也曾说过,70岁正是做学问的好时机。满怀献身学术热情的昌林,七旬后终因疾病而离世,未能实现自己的抱负,令人无限伤感。现对该书略作评析,作为对老友的怀念。
写作经过及学术意义
20世纪50年代,史学界开展了中国封建制与奴隶制分期问题的大讨论。学界知名专家提出了诸如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和魏晋封建说等说法,正如文史大家郭沫若所说,真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直至今日也未能达成一致。向老当时就提出,史学界对于中国古代史的认识之所以统一不起来,往往就在于研究者掌握了某一地区某种材料,就用来笼统地说明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社会性质。
向老建议,我们应该划分开来研究,要一个地区、—个地区地解决问题,认清了齐国,认清了三晋,认清了宋、郑,认清了秦、楚,认清了吴、越,然后再说明哪个地区的社会发展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主流,这样,中国古代社会性质问题才易于获得圆满解决。这的确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向老还身先士卒,通过研究周礼》等先秦文献及考古成果,得出齐国在西周初年已实行封建领主制的结论。几十年后,唐致卿教授等所著《齐国史》也得出了相同结论。但是,从历史发展来看,向老的建议并未得到认真落实。直至20世纪七八十年代,才有一些学者鉴于春秋战国时期新旧势力的斗争主要围绕土地制度进行,开始重视先秦列国的土地制度研究,发表了不少论文和专著。这些成果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分期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