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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物联网时代保护个人数据权利的中国方案

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发达,我们所面对的当今社会呈现出以下特征:首先,传感器无所不在,特别是二维码移动支付和刷脸通关的普及,使得当今生活世界的几乎每一个角落都被转化成数字化表现形式,积累为各种形态的大数据。其次,大数据能产生经济价值,甚至成为企业和社会的驱动力量。再次,数据的本质是信息,而信息的特点在流动性。所以数据主体的界定、数据权利的保护也就比较难,尤其很难以某种绝对化的方式进行界定和保护。最后,以智能物联网为基础的数据空间对法与社会的影响不仅改变了作为秩序基石的物权的结构和功能,而且改变了规范形态本身。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很多专家已经指出代码取代法律、代码即法律的趋势。本来法律上已经明文规定的权利,技术性规格和代码的设置就有可能导致这些权利没有办法行使,或者不得不改变行使的方式和内容。因此,法律还应该反过来规制代码,这样就形成一种法律与代码双行的格局,导致规范多元化。

从上述社会特征我们可以发现法制变迁、权利创新的一些重要契机。例如,社会透明化与算法黑箱化的基本矛盾,意味着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加强对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的保护,防止监控过度,并且应该从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来理解个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与此同时,要强调算法的公开透明、可解释性、可理解性,使个人享有抵御算法歧视的权利,并确保对现代法治至关重要的问责机制不因人工智能辅助决策而遭到瓦解。例如数据的经济价值,意味着数据权属关系的明晰化、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都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并考虑适当的制度设计方案和权利认定程序,还要在数字经济发展与个人权利保障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并为数据的商业利用画出一条清楚的伦理底线。另外,随着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基石从物品转向服务,权利观当然也从所有者的视角转向消费者的视角,能否确立消费者主权的理念、能否使服务评价产生规范效力就成为重要的法学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