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A04
本版标题
  • 比较法视域下患者知情同意制度考

  • 健康权史从生命权社会权到医疗权

  • 医法交融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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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域下患者知情同意制度考

◇包永慧

2007年,产妇李丽云因难产送至北京的一家医院进行抢救。由于患者家属不同意医生进行剖宫产手术的建议,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虽经数小时抢救,孕妇死亡。该案中,悲剧的发生究其根本在于患者家属作为代理人对知情同意权的错误使用。产妇家属误将知情同意视为“生死状”,将签署手术同意视为医院推卸因医疗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行为。该案部分暴露出现行知情同意制度在医疗风险告知方面的制度缺陷。

在英联邦国家,Montgomery vs Lanarkshire Health Board [2015] UKSC 11(Montgomery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该案的重大意义在于医疗关系中患者不再是知情同意原则下医疗干预的被动接受者,而是具有自主权的与医生共同做出医疗决策的主体。换言之,医患关系从传统的“医生主动决策,患者被动接受”的家长模式转变为“医患共同参与、患者充分呈现偏好”的共同决策模式。英国“知情同意”原则肇始于1957年“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1957] 1 WLR 582 (Bolam 案)。John Hector Bolam先生于1954年至Friern医院接受“电气痉挛疗法”用以治疗抑郁症。他在接受治疗时,因身体接受电击而抽搐摔倒,并致髋关节脱臼及骨盆骨折。事后,他起诉该医院,称其未尽到对患者的照顾义务,具体体现在:第一,治疗前未给予其肌肉松弛药物用以减轻电击时的肌肉抽动并降低摔伤风险;第二,医生未告知患者电击治疗潜在的风险。法庭经过讨论,并广泛征集精神科专业医师的意见后得知,在当时的医疗条件下,电击治疗前给予肌肉松弛药物并不是医学界普遍的共识,因为肌肉松弛药物具有呼吸抑制等常见副作用。另一派观点认为,在治疗过程中人工固定患者可降低死亡概率,但同时会增加骨折风险。陪审团亦了解到当时的医疗惯例是医生通常不会告知患者发生概率较低的治疗风险,除非患者主动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