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史从生命权社会权到医疗权
◇李正新
健康权即实现和维护健康的权利。健康事关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人类社会很早就非常重视健康保障,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丰富的健康保障思想及其制度实践。这就使健康权更多地呈现为一种在不断发展中逐步建构起来的权利。梳理起来,其呈现出一种从生命健康权到社会健康权和医疗健康权的演变历程,这彰显了健康权的独立品格,对其权利现实化具有重要的价值指引。在我国,随着2019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问世,有关健康权的制度建设与保障方兴未艾。回顾健康权的历史变迁,有利于充分认识健康权的权利本质,进而准确构建其在当今时代的权利体系。
作为生命权的健康权
从其发展来看,健康权首先是与生命权紧密相连而成为其权利附属。因为“人命大于天”,生命是人最宝贵和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为了更有效地保障生命,人们自然将保障的关口前移到健康这一环节,也就使健康成为一种权利,即赋予人们排除侵害而保全自身健康的权利。在古代社会,健康的个体及一定规模的人口数量是一个国家社会存在的根基。无论是出于这种现实的考虑,还是基于古代社会封建统治者的“家天下”和“做父母官”的观念,都高度重视健康并强调健康保障,由此将肆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视为违法犯罪行为。从立法来看,我国古代社会从其出现法律记录以来,就有禁止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规定,我国古代社会早期将这种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视为“贼”,战国时期李悝作《法经》,即以《赋法》为第二篇,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秦汉至北魏时期的法律都有专门的《贼律》。到了唐朝,作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的集大成者,《唐律疏议》则在“贼盗律”之外,专门规定了“斗讼律”,细化和完善了对人身健康的立法。可见,立法对健康权的保障由来已久,并且健康权保障一直是立法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