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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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马克思主义文艺观重释《乌拉尼亚》

  • 渤海史中﹃东牟山﹄地望辨

  • 伦理正义是情理法思想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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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正义是情理法思想发展目标

◇林小雨

历史法学派巨擘萨维尼指出,每个民族的法律并非单纯出于主权者的意志决断,而是来源于每个民族在历史中滋长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流淌于共同体的意识和习俗之中,潜存于民族的文化传统之中。于中国法律而言,这种传统主要是指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政治文化秩序,其中,以情理法裁判思想尤为突出。但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制度业已发生剧变,中国从传统走向了现代,中国的法律也从中华法系变更为社会主义法系。由此,传统的情理法思想何去何从,引发了唯西方主义和唯传统主义两种观点的争论。但是,这两种观点各有缺陷。我们应提倡第三种发展路径:以诠释的态度看待情理法裁判模式,将其作为一种指导性原则,探寻法律背后所包含的中国特有传统意蕴。

发展传统情理法思想

存在两种极端观点

情理法作为中国传统司法的核心理念,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早在清末民初,瞿同祖就曾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谈及传统司法中的情理问题,范忠信等在《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对情理法的内涵和关系作了进一步探索。由此,学界开始对情理法的概念内涵及其实践功能展开了持续关注。如张晋藩、霍存福等将情理法视为一种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性状与追寻,并指出“执法原情,法情并重”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独有传统;黄宗智、何勤华等在对清代《刑案汇览》《驳案新编》以及地方档案等判例进行考察的基础上,从实证角度分析了情理的内涵及运用,指出情理、成案、习惯法等均是执法者判案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