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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不能缺席科技伦理治理

◇王飞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治理制度、制度保障、审查监管、教育宣传等方面为我国科技伦理制度化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制定了发展路线,被称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标志性事件”。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生化武器、原子弹的使用和人体实验的开展,引发了人们对科学技术的深刻反思。“技术价值中立”的思想逐渐被取代,“科学无禁区、技术有限制”的观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国内甚至国际都占据主导地位。但是,科学技术化、技术科学化的发展,进而科技一体化的趋势及其迅速扩张,要求人们对技术开发乃至科学研究也进行必要的伦理规约。我国以往的伦理制度主要是针对生命医学领域,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的要求,特别是不能适应生物科学、信息技术、新材料和认知科学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一场“及时雨”,为我国今后科学技术特别是前沿科技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伦理上的整体规划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