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政体学说中的历史问题
◇戴晓光
经过孟德斯鸠的著述努力,如今专制”与“自由”的划分似乎已成为西方人思考政体问题的基本视角。然而,与后世继承者不同,对孟德斯鸠来说,自由共和政体”与其说是一种已然具有权威性的政制标准,不如说仍然是一个有待树立的传统。因此,如何突破古典政体理论框架,阐发新的自由政制,便成为贯穿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核心目的。事实上,在孟德斯鸠对自由政体的论证中,“历史”扮演了关键的角色,成为讨论政体问题的新的标准,在思想史上,孟德斯鸠也成为历史主义的开创者之一。
《论法的精神》的史学写作形式
从外观来看,《论法的精神》中的政体论述明显带有历史写作的面貌,全书虽然以对政体类型的讨论开篇,却包含了大量关于法律传统、地理、商贸等问题的讨论,使得全书带有历史化的经验研究外观。其实,对比孟德斯鸠的先行者,这种历史化的写作方式似乎并不是必需的。因为,像霍布斯和洛克一样,从一种绝对的“自然人”起点出发,便能在契约论框架中得出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不必借助对古今历史经验的考察。那么,孟德斯鸠采取这种史学式的研究方式,究竟有何意图?史学方法对于阐发新的共和理论来说,有什么特别的功能呢?
孟德斯鸠的确通过总结历史经验的方式开始叙述其政体理论,因而似乎缺乏明晰的条理——在对政体进行分类时,孟德斯鸠明显并非遵循亚里士多德式的明晰范式,即按照统治者的人数和优劣来分类,而是带有一种含混性——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为君主制、民主制与专制,更像是对历史上的各种政体进行经验分类的结果。何况,直到中间部分,《论法的精神》才提出了全书最为关键的第四种政体——英国商业共和政体。这种“补充”式的论述无疑会增强读者对于《论法的精神》并未遵循某种理论框架的印象。
但是,孟德斯鸠的叙述方式真的缺乏逻辑条理吗?我们仍然不能轻易下定论。至少,从叙述方式和论证策略的角度,《论法的精神》对政体问题的“经验式”交待,实际也在带领耐心的读者走上一条与作者共同探究的道路,在详细分析其他三种政体的政体特征和制度构成之后,才引出作品真正的主题——英国商业共和政体。倘若如此,孟德斯鸠实际上是将英国共和政体作为一个漫长探寻过程的结论,留待时机成熟时才和盘托出。那么,对读者来说,与直接接受某种理论立场不同的是,由于在孟德斯鸠引领下亲自得出了英国共和政体的结果,那么,读者获得的不仅是最终的结论,更有可能从深层掌握孟德斯鸠偏好“英国共和政体”的理由。倘若如此,史学式的写作反而比理论化的论述更加有助于增进论述的说服力量。事实上,现实历史中的读者并未错过孟德斯鸠褒扬英国自由共和政体的意旨,也能够成为这种写作策略的佐证。
古今政体论述中的矛盾和意图
与当前问题有关,孟德斯鸠的政体分析中存在着一种矛盾面相。一方面,孟德斯鸠提出了对三种政体的优劣评判——民主制是民众的共同统治,君主制是君主的合法统治,专制则是君主不顾法律的专断统治。其实,这种“应然”关切来自于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众立场——共和制意味着全体民众的自我统治,专制意味着君主对民众自由的专断压迫,而君主制在多大程度上摆脱了专制,则取决于君权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孟德斯鸠因而认为,能够限制君权的贵族等级构成了君主制的实质。
不过,在以共和主义的道德眼光评价政体的同时,孟德斯鸠又从政体维系的角度,中立、无差别地为所有政体出谋划策——民主制维系自身的原则是德性,君主制的原则是荣誉,而维系专制政体则需要恐惧。可见,孟德斯鸠一方面以描述性的方式对各种政体提出史学式的中立研究,但其论述中又分明带有共和式的“应然”关切。那么,孟德斯鸠在对共和主义的道德关切中,为何又呈现出这种价值中立的客观面貌呢?孟德斯鸠的共和主义与古典式的共和主义有何差别?正是这个问题引向了孟德斯鸠政体分析的核心——既然共和政体本身乃是最免于专制的优良政体,为什么还要在古典共和制外,特别推举英国的现代共和制呢?应当如何看待孟德斯鸠对古今两种共和制的区分?这个问题将成为理解《论法的精神》“历史视角”的关键。
倘若仔细考虑,孟德斯鸠对古典共和制的描述中并非没有可疑之处。首先,孟德斯鸠的古典民主制并非对古代民主的忠实描述,而更属于一种观念化的产物——这种民主制完全不同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批评过的民主政制,却类似于一种将贵族共和精神推广到全体民众的“大众贵族制”。此外,这种共和制中还融合了基督教的平等精神。这个复合的模型因此成为前现代德性的某种集合体:既包含着公民的政体忠诚,也体现着自我约束的节制和虔敬精神。更让人疑惑的是,孟德斯鸠还用一种奇特的笔调表明,这种古代共和政体其实与当代人的日常生活取向非常疏远。因为,作为政治德性的共和之爱“要求始终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个人的一切美德也就只是先公后私而已……政治美德要求舍弃自我,但这永远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
孟德斯鸠的如下评论最突出地体现了其对待古代共和德性的真实态度,“爱国导致民风敦厚,民风敦厚导致爱国。个人感情得到满足的程度越低,对公众感情的投入程度便越高。修道士为何如此热爱其修会?恰恰因为修会令其无法忍受。教规剥夺了常人感情的所有支撑物,唯一剩下的就是对折磨他们的教规的感情”(《论法的精神》第五章第二节)。读者始料未及地发现,孟德斯鸠对古典民主的描述看似在赞扬民主制,其中却恰恰透露着明显的质疑——古代共和政体犹如禁欲者构成的教会一样,剥夺了人性的基本满足,因此,所谓对共同体的无私热爱与普通人有太过遥远的距离。孟德斯鸠甚至说,“应该把希腊看作一个运动员和战士的社会”(《论法的精神》第四章第八节),如果人们喜爱节俭“既自然又司空见惯,阿尔喀比亚德就不会饮誉世界了”(《论法的精神》第五章第四节)。
“现代经验”与《论法的精神》中的历史主义
这种明褒实贬的笔调暗示了《论法的精神》对古代共和德性的真正态度。事实上,《论法的精神》政体学说中的真正对立,并非共和与专制之间的简单对立,相反,三种政体——专制、君主制与古代共和制,都构成了英国商业共和制的反面。与君主制和专制相比,古代共和作为“反例”,进一步揭示了孟德斯鸠的深层考虑:孟德斯鸠所要树立的不仅是英国式商业政体的权威,更是一种全新的现代视域和现代经验的权威——与激发公民克制自私、投身公共事业的古代共和相比,这种现代经验从根本上认可人的自然欲望,并将日常人性作为政制的基础。于是,孟德斯鸠对古代德性政体的真实批评在于,古代共和制即使实现了民众对自身的统治,甚至展现出今人望尘莫及的精神高度,但依然是一种根本的错谬,因为民众在本质上仍然受到违背人性的宗教观念和德性观念的专制。
古今共和政体的对立透露了《论法的精神》的关键考虑——全书之所以将商业共和政体作为一种艰难探寻之后的发现,其根本原因在于,孟德斯鸠由此勾勒的乃是走出古代、在现代世界找到家园的图景——《论法的精神》中的政体论述因而有了一种历史含义:如果德性共和制代表过去,君主制代表欧洲的当下,那么,在“专制”这一反面尺度的映衬下,那种真正的“温和政体”,亦即商业共和制则代表值得探寻的未来。这也是孟德斯鸠为了安顿现代生活经验而找到的历史方向。
我们由此得以理解,孟德斯鸠的政体论述为何具有历史哲学的性质——孟德斯鸠意图树立的是一种以摆脱“最佳政体论”为前提的“最佳政体”,为了确立这种最佳政体,首先要打破的就是将绝对正义置于普遍人性之上的古代观念。在此过程中,从自然意义上探究最佳政体和绝对正义的观念实际被降格为一种希腊式、区域性的“民族精神”,取而代之的则是更切合人类自然天性的历史标准。在这种历史哲学意义上,我们认识到,能够以权力制衡的方式服务普通民众的温和政制,正是孟德斯鸠所追寻的“法的精神”。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