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法律宣讲与社会教化
◇杨扬
作为明清以来独具特性的法律文化现象,圣谕宣讲发挥过维护社会秩序与国家稳定的重要功能。明太祖朱元璋时期就已出现“圣谕六言”,即“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清朝开国,沿袭明朝的圣谕内容,分别于顺治朝颁《六谕卧碑文》,康熙朝延伸为《上谕十六条》,至雍正朝寻绎其义,推衍其文,终获万余言的《圣谕广训》。自此以后,清朝官方的圣谕宣讲皆以《圣谕广训》为样本,直至清末。
第一,清朝的法律宣讲,本意并非如当今普法那样,使民众不仅知晓法律,而且能够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清末报刊《申报》在“通示乡愚”中曾言:“古人之铸刑书,所以冀民知禁令而畏法也。今则士夫初登仕版,其律内条例,容或有所未知者矣,而愚人妇又何论焉。是故,浙抚杨公深恐民或误罹于法,于前月特札知宁波府,令即饬知所属,将因奸谋命各律,明白晓畅,颁示于乡,使无知小民、庶几有所儆惕,而不至身冒不韪。”浙江巡抚认为,民众犯法多系不知法严而误陷法网。因此,要对因奸谋命等民众易犯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并颁示于乡,以供百姓长期诵读,实现敦厚风俗的社会目的。总之,这种宣讲旨在有针对性地公布并简明讲解民众百姓易于犯罪的重要罪名,通过使其知晓刑罚之严酷而畏法,从而不敢犯法。这也是古代公布法律、讲解法律并以案释法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