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A04
本版标题
  • 《论法的精神》政体学说中的历史问题

  • 清朝的法律宣讲与社会教化

  • 加强新时代文化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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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政体学说中的历史问题

◇戴晓光

经过孟德斯鸠的著述努力,如今专制”与“自由”的划分似乎已成为西方人思考政体问题的基本视角。然而,与后世继承者不同,对孟德斯鸠来说,自由共和政体”与其说是一种已然具有权威性的政制标准,不如说仍然是一个有待树立的传统。因此,如何突破古典政体理论框架,阐发新的自由政制,便成为贯穿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核心目的。事实上,在孟德斯鸠对自由政体的论证中,“历史”扮演了关键的角色,成为讨论政体问题的新的标准,在思想史上,孟德斯鸠也成为历史主义的开创者之一。

《论法的精神》的史学写作形式

从外观来看,《论法的精神》中的政体论述明显带有历史写作的面貌,全书虽然以对政体类型的讨论开篇,却包含了大量关于法律传统、地理、商贸等问题的讨论,使得全书带有历史化的经验研究外观。其实,对比孟德斯鸠的先行者,这种历史化的写作方式似乎并不是必需的。因为,像霍布斯和洛克一样,从一种绝对的“自然人”起点出发,便能在契约论框架中得出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不必借助对古今历史经验的考察。那么,孟德斯鸠采取这种史学式的研究方式,究竟有何意图?史学方法对于阐发新的共和理论来说,有什么特别的功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