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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法律宣讲与社会教化

◇杨扬

作为明清以来独具特性的法律文化现象,圣谕宣讲发挥过维护社会秩序与国家稳定的重要功能。明太祖朱元璋时期就已出现“圣谕六言”,即“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清朝开国,沿袭明朝的圣谕内容,分别于顺治朝颁《六谕卧碑文》,康熙朝延伸为《上谕十六条》,至雍正朝寻绎其义,推衍其文,终获万余言的《圣谕广训》。自此以后,清朝官方的圣谕宣讲皆以《圣谕广训》为样本,直至清末。

第一,清朝的法律宣讲,本意并非如当今普法那样,使民众不仅知晓法律,而且能够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清末报刊《申报》在“通示乡愚”中曾言:“古人之铸刑书,所以冀民知禁令而畏法也。今则士夫初登仕版,其律内条例,容或有所未知者矣,而愚人妇又何论焉。是故,浙抚杨公深恐民或误罹于法,于前月特札知宁波府,令即饬知所属,将因奸谋命各律,明白晓畅,颁示于乡,使无知小民、庶几有所儆惕,而不至身冒不韪。”浙江巡抚认为,民众犯法多系不知法严而误陷法网。因此,要对因奸谋命等民众易犯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并颁示于乡,以供百姓长期诵读,实现敦厚风俗的社会目的。总之,这种宣讲旨在有针对性地公布并简明讲解民众百姓易于犯罪的重要罪名,通过使其知晓刑罚之严酷而畏法,从而不敢犯法。这也是古代公布法律、讲解法律并以案释法的根本目的。

第二,清初的普法活动主要是由文职官员进行,文臣宣讲,形制初具。康熙二十五年,浙江提督陈世凯曾上奏,认为当下各省文职官员,已着手宣讲《上谕十六条》,武将还未有“讲读定例”。因此,各省将军、提督等武将应参照文职定例,率其管辖将士,一体讲读”《上谕十六条》。上述要求康熙皇帝准许后,文武官员开启了共同进行法律宣讲读本《上谕十六条》的宣教工作。

有清一代,普法的特殊主体,出现过雍正时期的观风整俗使与乾隆时期的宣谕化导使。二者官阶与学政相同,但非常设机构。虽存续时间不长,但都不同程度展现了在康乾盛世之际,国家对法律宣教的高度重视。具体而言,雍正四年,因浙江“风俗浇漓”,雍正帝专设观风整俗使,前往浙江“省问风俗、稽察奸伪”;雍正七年,福建、广东、湖南等处也奏请设立该职,但因徒有虚名,而无实际效用发挥,存续时间不长。乾隆八年,设宣谕化导使,起因于乾隆七年江南地区的水灾泛滥,户部在花费千百万两赈济灾黎、兴修水利之后,各地仍弊端频出的状况。因此,乾隆帝要求在翰林科道内挑选“品行端谨、通晓民事”四人,授为宣谕化导使,赴江南各府州所属乡城,将各地巡行一遍,召集本地绅衿士庶,宣讲《圣谕广训》,要求反复开导”,存续时间亦不长。直至清帝逊位,未再设立专职宣讲《圣谕广训》的人员。光绪二十八年,户部右侍郎戴鸿慈虽奏请仿照宣谕化导使,设立宣谕教化使,以昌正学而开民智。但因经费困难,且各省学政本有教化之责,无须重复设置,相互侵扰,光绪皇帝驳回请求。

第三,清朝由少数民族治理国家,旗人是影响国家社会稳定的群体。因此,在清朝法律宣讲的过程中,对这类群体有过重点关注。雍正七年,命每一旗设立官学,在八旗觉罗中,对八岁至十八岁的旗人,要求全部传令入学,分读满汉书籍;对于已满十八岁以上,且未曾读书的旗人子弟,要求每月朔望,传集于官署,宣讲圣谕广训》,以收社会教化之目的。

清朝法律宣讲的对象,除一般民众和旗人外,边疆地区民众的法律宣讲关乎边陲之地的稳定与安宁。左宗棠认为,礼义德教不仅治本而致长治久安,更有“变四夷旧俗而同我华风”的社会功效。因此,同治十年正月,左宗棠在安插受降的西北回众时,除奏请增设平凉通判、平凉营都司各一员外,曾专门提及陕西、甘肃、新疆等地回民,因“鲜读孔孟之书,故不明其理”,边陲亦难以长安的社会现实。是故,左宗棠上奏皇帝,认为当前试图令回众诵读服习,遵从儒教,已难骤然成效,但《圣谕十六条》及《附律易解》“意蕴精深、词旨易晓,大经大法,毕集于此”。当左宗棠移督陕甘地区后,对西北地区回民的法律宣讲由此展开。先由州县校官朔望宣讲,再刊发夏炘所绎《圣谕十六条》及《附律易解》给各地回民,使回众知晓法律禁令,实现边疆地区和谐稳定的社会目标。同样,在西南边疆地区,如贵州、广西与云南等地,同样针对少数民族的特殊状况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法律宣讲。

第四,清代基层地方的法律宣讲首先针对的是识字群体,他们也是未来潜在从事法律宣讲的主体。嘉庆时期,曾要求生监考试,要一律默写《圣谕广训》中“端士习而厚民风”部分的内容;各直省学政考取童生时,覆试均有敬谨默写圣谕广训之条的要求;当各省学政到各县之时,先谒圣庙,后在明伦堂将该县校官、廪生集中,进行圣谕宣讲。因此,对识字群体通过科举考试与口头宣讲两种途径进行法律宣讲。同时,这种做法也能实现对民众法律宣讲时,准确传递圣意的目标;此外,宣讲对象也包括不识字的“乡愚民众”。由于清朝民众识字率较低,各地州县通常会定讲乡约之法,通过口头或歌谣、图画结合的形式进行法律宣讲。

清朝地域广袤,各地风俗各有不同。因此,各地官员在宣讲乡约的规定内容之余,知县往往结合本地高发案件的类型,公示具有地方性的规约。同治十一年,上海县令叶廷眷对民众易于触犯的内容制定乡约七条,进行刊刻颁发,内容包括:禁抢孀逼醮并诱拐妇女;禁抢牛勒赎并私宰耕牛;禁开场聚赌并花鼓淫戏;禁私铸小钱并窝匪窝娼;禁教唆词讼并搭串诈;禁酗酒滋事并扰害善良。这些乡约规条多是与民众生产生活、危及基层社会稳定与统治秩序密切相关的社会行为,通过法律宣讲的方式一并提出,实现建设地方良好风俗的目标。

第五,清朝通过乡约进行的法律宣讲,一般是在城镇设立的公所,或在人群聚集区搭盖蓬寮处进行。每逢宣讲日期,即用黄纸恭书《圣谕广训》若干条,端放桌上、简明宣讲,民众环而恭听。城镇之外的乡村地区,宣讲场所多选在庙宇处,其中尤以城隍庙居多。一般先由地保提前备好桌凳,以免乡民“久立则倦而思退”。

针对清朝地方宣讲空间的实际状况,法律宣讲多集中在城镇地区,城外的乡村宣讲相对较少。乾隆二年八月,大理寺卿汪漋曾上奏,认为各省有司宣讲《圣谕广训》多在城中,至于集镇村庄,多是书写告示,乡民大多不能精确“通达意旨”。因此,汪漋要求州县官员颁发简明且易于乡村民众理解的训谕告示,以确保每位民众收到材料后,皆能无障碍随时浏览诵读。但该上奏却并未得到乾隆皇帝许可,乾隆皇帝认为,《圣谕广训》内容字字贴合民生实际,不得过于简化,以免难收圣意实效。同时,乾隆要求各省督抚,督率有司,将《圣谕广训》实心宣讲,使“远方僻壤之民”共知遵守。嘉庆十八年,上谕在批饬中提到地方案件多发是因地方官员“教化不行”所致。因此,州县官员最应做的便是“实力奉行”,切实宣讲。同时,考虑到地方民众识字理解的情况各有不同,要求将《圣谕广训》编为通俗易解之辞,并出现类似《圣谕像解》那样文字兼附配图的方式,在穷乡僻壤之处遍行张挂告示。总而言之,法律宣讲在清代的地方社会主要是通过与乡约结合的方式进行,从法律宣讲在乡村地区的空间角度进行分析,这种法律宣讲的活动仍是以张贴告示为主,口头宣讲的情形较城镇地区为少。

清朝通过法律宣讲实现社会教化的治理模式,贯通有清一代,尤其在雍正、乾隆时期最为突出,实现的社会效果也是历来最好的时期,这亦是国家盛世发展的必然结果。这项制度的逐渐推广,对于国家秩序的稳定,特别是法律功能在社会治理中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清代图赖行为与社会治理研究”(21YJC82004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历史与文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