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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时代文化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熊文钊

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法治建设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文化的繁荣发展离不开文化法治的支撑。在未来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推动文化法治建设将是全党全社会的重要工作。这就要求我们立足文化改革发展的全局和长远目标,充分认识加强文化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首先,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文化法治建设。党的十六大报告开始提出加强文化法制建设的目标和规划,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加强文化立法,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文化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法规”。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文化立法,进一步提高文化发展法制化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文件决议擘画了文化发展的新蓝图,为文化法治提供了坚实且良好的政策与法治环境。从文化法律法规层面管理文化事务是社会主义文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文化法律法规体系也不断得以完善。在宪法的基础上,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文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以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其次,文化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法治建设对于加强党对文化工作领导、保障文化权利、规范文化行为、促进文化进步、推动社会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文化安全乃至增强我国文化国际竞争力均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和改善党对文化事业的领导,需要将长期有效的方针政策法律化、稳定化;文化法治建设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和实现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增强我国文化国际竞争力的内在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最后,文化发展依赖文化的法治保障。文化法治建设,相对于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环境等领域的法治建设来说比较滞后,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格局也对文化法治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文化法治建设水平与人民群众精神生活需求之间还存在差距,文化立法质量仍存在很大提升空间、文化执法体制仍亟待完善、公民文化法治意识薄弱等问题,成为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短板”,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甚至影响到整个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离不开文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扩大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影响力;文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而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经济条件的保障。只有积极进行文化法治建设,依法管理文化事务,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总之,文化法治既是文化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目标理应涵盖的重要维度。文化法治建设既要推进文化法治实施的动态过程,也要运用理论概括、学术梳理和理性解析,促进文化法治从实践探索到理论升华,最终形成完整丰富的文化法学理论体系。

第一,加强文化领域的立法。完善的文化立法体系应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不同位阶的规范构成,形成以“文化基本法”为核心、以文化单行法为支干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前者旨在为公民文化权利提供全面系统保障,也为其他文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提供指导;后者则对保障文化权利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加以细化落实,同时也需要制定文化权利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以构建合理的文化法治理论,完善健全的文化立法体系,提高文化立法质量。

第二,创新文化执法方式。繁荣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做支撑。完善的法治要求立法机制、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互相配合和有效运作。立法是前提和基础,执法是关键和保障。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事业的管理将以法律为主要手段,行政执法将成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因此,需要从统一执法模式、创新执法理念、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以及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等方面创新文化执法方式。

第三,推进文化行政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的实质是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职能边界,并以此重构文化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当前的文化管理体制与文化发展趋势并不同步,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网络媒体的出现不仅使文化行业的类别和文化产品的种类愈加丰富,也使不同文化行业之间、甚至文化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目前多头、分业的文化管理方式却割裂了原本联系紧密的文化生产,在应对新兴文化业态涌现、文化产业边界拓展等问题上明显反应迟缓,无法实现文化资源的整合利用,造成了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还容易导致资源垄断和行业垄断,无法形成统一、竞争的文化市场,实现文化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在文化管理体制与文化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情况下,有必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界定管理主体的职责权限、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改变多头、分业的文化管理主体结构;促进社会共治,实现文化管理主体多元化。

第四,增强文化法治意识。长期以来,我国在文化方面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及,对于什么是文化权利,公民享有什么文化权利等问题,大多人并没有清晰的认识。而一些从事文化事业的人员自身又不能自觉遵守有关文化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难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这也导致了当人们的文化权利受到侵害时,难以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我们的文化权利意识仍然处于低水平状态,国家的一系列政策和决定,只是为文化权利意识的成长提供了土壤,公民文化法治意识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文化法治建设需要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需要以法治智慧和法治能力将文化法治精神、文化法学学科建设与文化法治知识普及与传播融入到法治建设当中。

第五,将文化法学学科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规划。根植于新时代文化法治建设的沃土,服务于新时代文化法治的发展实践,文化法学理论体系初步开始形成。文化法学承载着文化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慎思、文化法治规范的专门诠释、文化法治学科体系建构的使命和任务。推进新时代文化法学学科的兴起和繁荣发展,更需要认真研究文化法治体系建构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系天津大学法学院特聘讲席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