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夺簋看西周法治实践
◇李成 曹玮
山西垣曲北白鹅墓地M3出土的夺簋,其铭文记载了周王册命夺负责成周讼事和殷八师的讼罚,内涵丰富(《垣曲北白鹅墓地M3出土的两件有铭铜器》,《文物世界》2021年第1期)。夺簋年代大致为西周中期偏晚到中晚期之际。相比于其他诉讼类铭文,夺簋铭文中首次将讼事”作为单独职事来册命。可见,西周中晚期,周王室已经设立了专职处理讼事的官员,以调解诉讼纠纷、缓解矛盾,诉讼管理成为西周王朝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夺簋铭文具有重要意义
夺簋盖微隆,折沿,鼓腹,腹部饰瓦楞纹,盖缘和口沿饰带状窃曲纹,圈足附三小支足,具有西周中晚期铜簋的特征。西周中期晚段的铜簋一般盖较平,捉手较低,如陕西张家坡窖藏出土的伯喜簋;至西周晚期,簋盖隆起更甚,捉手更高,如周原董家村窖藏出的此簋。夺簋盖略低平,捉手低,形制更近伯喜簋。
此外,夺簋和戚簋(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续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450器)两篇册命铭文多有相似之处。两器所涉内史分别为“█”和“█”,应为同人,册命地点均为成周大室,时间均在正月初吉,只是未知是否为同年。戚簋年代为西周中期晚段,结合形制判断,夺簋年代应在西周中期偏晚到中晚期之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