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风险纳入社会治理法学视野
◇王海明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优化法学学科体系”,要“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等新兴学科。在推进社会治理迈向法治化、助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应将风险纳入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的视野。
风险治理法治化:
社会治理的当代议题
风险作为生活世界可能发生的未来损害,其涌现具有随机性、不确定性,是追求一定确定性、秩序性的法治社会建设中不得不面对的一种客观实在。20世纪中叶以来,一批学者不断揭示并阐释生活世界中风险的不同侧面,如“风险结构”“风险因素”“风险特征”“风险机制”等,有关“社会风险”和“风险社会”的观念和知识也不断被讲述。如果说风险是社会治理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那么风险治理法治化则是这一议题在当代社会的凸显。
从法学视野来观察风险、认识风险的内在规定性,厘清、廓清风险治理的社会诉求、制度诉求,淬炼有关风险治理的知识、意义,以此为基础,风险治理法治化的系统建构才有科学保障。可以说,将风险纳入社会治理法学视野,科学推动风险治理法治化,是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不可或缺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