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商法与经济法关系
◇闫柯
当下,国内消费强势复苏,产业经济持续反弹,国际贸易加速回暖。商法与经济法都需要重新审视各自的价值预设、规范功能和实践效果。短期来看,商法的间接性、被动性、任意性特征使其在经济复苏之时表现出功能疲乏与效用弱势。相反,经济法却因其直接性、导向性功能、发展法促进法属性和国家干预核心特质而获得顺时顺势的优位。但是,站在先头引导经济或是位于后方推动经济并不能表征商经二法的本质差异和优劣,而只是一种节奏上的快慢、时间上的先后、着力点的表里,二者的共性大于个性,协同之术必将优于分立之路。
商法的短暂弱势与
经济法的持续强效
由于传统商法的私法属性,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呈现出不告不理和事后处置的被动性、反对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间接性、采取自由放任态度的消极性、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非强制性等,这与当下经济社会加速复苏需要的快速高效、直接干预、导向影响、积极主动的法律调整功能相悖。当然,商法对满足商人需求、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激发市场活力有积极功效,但是在其营利性理念之下,却深深烙印着习惯法的局限性、理论基础的薄弱性、自身体系的繁杂性,其核心仍旧是意思自治、权利保护、个人福利。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终究只是一种外在约束和形式要求。商法立身之本的商事主体制度和商事行为制度决定了商法只能在市场经济微观领域作有限调整,缺少全域视野的品格,使得商法无法真正超越民法的范畴,无法依靠形式主义、外部限制和强行规范满足社会治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