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A05

数字艺术“法性”命题的中国之解

◇曾繁仁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的新型艺术形式——数字艺术在国内外迅猛发展。数字艺术在产生仅20余年的时间里,就形成了一个远超过传统艺术规模的庞大生态系统,由此而建构起来的艺术秩序也相应发生了很多重大的嬗变:一方面,数字艺术不仅在数量和种类上形成了远超过传统艺术总量的生态规模,而且极大地开拓了人类的审美经验和审美畛域;另一方面,互联网数字艺术的野蛮式生长也催生出致瘾文化、低俗文化、流量文化、虚假文化、饭圈文化、算法文化、盗版文化等病象和乱象,甚至引发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对社会大众的身心健康、网络安全和国家文化安全构成重大挑战,成为近年国家“清朗”专项行动的重点治理领域。显然,数字艺术发展中所暴露出的上述诸多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艺术美学命题,也不再是一个艺术伦理命题,而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艺术法理命题,必须引入法理思维和法理机制才能有效应对。这就是马立新教授新著数字艺术法哲学》的基本学理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