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何以决断
◇陆宇峰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卢曼对法律系统的运作有一个颠覆传统且富有洞见的论断:现代司法具有“决断”属性,不仅不是立法的附庸,而且占据法律系统的“中心”。这主要是因为在快速变化的现代社会,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和各种难以调和的争议,立法可以因为条件不成熟而暂时搁置,法官被“禁止拒绝裁判”。不仅如此,当立法不断制造规范矛盾时,司法也依然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运用区分技术和系统自身的选择机制“找寻衔接”,使得法律运作的沟通之流不至于停顿或中断,从而保证法律系统持续地“自我”再生产。
基于卢曼理论的思考
卢曼的社会理论法学为认识法律这一社会现象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对于国内法学理论研究来说,也可能成为重要知识增长点。
在司法基础理论领域,陈洪杰颇为敏锐地意识到卢曼理论对于开拓司法研究思考范式的知识潜力,展开了一系列有效的讨论,如《法律如何治理——后形而上法哲学反思》《法律何以自治:“规则之治”的系统论阐释》《法治如何实践——关于法律人之治的法哲学反思》等。在这些前期研究基础上,陈洪杰不断拓宽研究视域、导入多元理论资源,集腋成裘,形成了一部颇具理论深度和可读性的学术专著:《因法之名:司法的程序沟通原理》(以下简称《因法之名》)。在这部专著中,作者以中国法治进程中司法体制和司法方法相互交织的问题领域作为切入点,以卢曼理论作为参照系,试图在欧陆和英美相关理论资源的相互观照中,梳理出能够锚定他者、反思自我的知识谱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