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拉伦茨对法之本质的追问
◇黄钰洲
什么是法?法对我们共同体生活有什么意义?人们往往把法等同于见诸法典、规章、条例的文字之法。但是,当指称“法”这个词时,心中浮现起的往往是法”这个词的更深层次意涵:首先,法作为人类自由基石的公平正义理念,是我们每个人作为理性存在者所必须持守的根本生存规范;其次,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的必然关系”,换言之,法是一种根本的世界秩序,关乎每一个存在者在世界和宇宙中的位置。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对法之本质的探讨就告诉我们,法有其规范指向,法更是一种永恒的必然之理。
拉伦茨在《德国民法总论》第三节中讨论了“作为应当和存在的法”,这一节又相应地分为“规范秩序”和“法的存在方式”两小节,而他对“什么是法”的解说集中在“规范秩序”这一节。拉伦茨首先引用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之“法权论导论”的说法,指出“什么是法”是一个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反而不清楚的问题,就像对逻辑学家提出“什么是真理”一样,逻辑学家相信自己知道真理这个表达是什么意思,但是一旦他试图定义概念之所指时,要么同义反复,要么就只能陷入矛盾,直至最终承认:定义是不可能的。拉伦茨表明,他也不要给出一个终局性的概念规定,只是想阐明一些我们在思考法的概念时,必定会一同思考的一些“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