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A04

法律的拟制性

◇俞海涛

目前关于法律拟制的研究可以分为方法论拟制、认识论拟制和本体论拟制。方法论拟制指的是一种特定的法律技术或方法,如在微观立法拟制中“视为条款”所运用的立法表达技术;在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拟制中,面对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或出现相反证据等情形,悬置”对该事实的判断,径直适用另一事实的法律后果。认识论拟制是辅助于认识的思维构造,如凯尔森借用费英格的拟制哲学阐述了“法律主体”的概念,他认为“法律主体”不过是法学思维借以认识法律规范的临时性创造,是法律规范的实体化、人格化。本体论拟制是在本体论层面,也即事物的存在方式上探讨拟制,法律的拟制性正是在这一层面的言说。其实,法律本身或者说其存在方式就具有拟制的性质。法律的拟制性是一个比较新的话题,其内涵并没有形成定论,但可以预期的是,它能给目前的法学研究带来启发和活力。本文的研究侧重于本体论拟制视角予以分析。

本体:法律事实的拟制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