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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政务诚信的﹃试金石﹄

◇李霞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合意就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契约,蕴含了平等、合意、理性、承诺、自治等元素;行政机关在协议的磋商、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的全过程中是否守法重诺、忠实履约,是衡量政务诚信的重要指标。

行政协议曾一度游离于司法审查的视野之外。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首次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利于切实保障相对人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统一的审理规则和裁判尺度。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了第一批共十件行政协议典型案例。其中,“九鼎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以下称“九鼎公司案”)中,法院援引诚信原则、依据司法解释作出判决,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权的“尊让”,也彰显了司法的“能动性”——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监督政务诚信建设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