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威慑的伦理三原则
◇施佳 徐正铨 胡佳沛
自核武器问世以来,核威慑便构成了有核国家的政治外交军事战略的基石。核武器因其超恐怖的杀伤能力而具备极大的威慑力。但它作为武器,其物理属性却是中性的,既可用于恶性的侵犯,也能使之成为制恶的良具。为确保核威慑效用的良性发挥,就要求人们在伦理上秉持基于个人尊严的权利原则,基于多数人福利的利益衡量原则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原则,从而始终使民族国家的核威慑限于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内。
核威慑的首要价值是维护每个人的正当权益。在诸多正当权益中,确保自身生命的权利因其切身性而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武器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帮助其持有者获得足够的能力以免于被人从物理上任意地消灭。人以生物的形态存在于世是其能够享有其他所有权益的基本前提。从良愿出发,人们发明使用武器就是为了守护自己的生命权和财产权;而从恶念计,利用武器侵害他人生命侵占他人财产以图私欲的满足。人类历史上的征伐杀戮皆出于良愿或恶念。武器作为人之能力拓展与力量延伸的有效工具,助益于此良愿的实现或彼恶念的达成。作为武器使用者,人因其对自身始终作为人而存在的道德承诺,决定了他们在武器使用过程中对基本伦理原则的坚守,坚持武器最根本的效用就是坚决守护每个人类成员的合法权益。核武器作为武器之一,用以维护每一个体合法权利的实现是其理应遵循的基本伦理规范。而且因为相较于常规武器,核力量的投射具有更大杀伤力和更彻底的毁灭性,使得在核武器使用过程中对此规范的锚定更具现实意义。所以直接由核武器发明和使用衍生而来的核威慑应秉持的首要伦理原则,是面向每一个人生命权及附随的财产权等权利之坚定守护的权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