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刘为军
电信网络诈骗是以电话、短信和互联网等现代通信、网络技术产品为主要媒介实施的诈骗活动的统称,一般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规制范畴,但作案手段和作案过程也可能触犯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其他罪名。我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始于20世纪末的台湾地区,本世纪初开始迅速蔓延到全国。诈骗手段也从早期较为简单的短信诈骗、电话诈骗,发展为套路不断翻新、技术快速升级、诈骗精准度日益提升且新旧手段并存的综合样态。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工作,尤其自“徐玉玉”案发生以来,公安机关联合其他部门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极强的措施,并且常态化采取高压策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媒体报道,仅今年1—7月,全国公安机关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8.5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7万名。
然而,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打击并未从根本上扭转被动局面,其发案量仍然高位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6月22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披露,在一些大中城市,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占比达50%,而且大要案件频发,涉案财产损失仅2020年即达353.7亿元。可见,随着犯罪技术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同步迭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自身及其关联环节不断进行产业化升级,我们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仍需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严峻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4月20日的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就曾指出,要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黑客、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此背景下,既往一些临时性、应急性的治理措施需要沉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需要常态化、长期化和规范化,并始终在法治轨道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