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案犯罪构成的﹃三维﹄之辨
◇段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5期发布指导案例“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旭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基本案情为:2017年5月18日18时许,李旭晨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马道子盛世年华小区67号21-5与朋友喝酒,在阳台处先后往楼下扔出一个啤酒瓶和一个玻璃杯,其中玻璃杯砸中站在楼下操场上的叶某(被害人,男,13岁)头部,致其颅脑严重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损伤程度为重伤。同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旭晨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本案的核心焦点十分清晰:对于行为人明知楼下为人流密集的学校操场,仍故意从高空连续抛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呈现出两种观点:第一,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旭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旭晨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5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