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刘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之一。我国环境法治建设是法律制定或修改最频繁、制度变革最迅捷、机制创新最灵动的领域,以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目标。
动力机制
积极融入国际环境保护潮流、遵循环境问题法律因应的共性规律、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是我国环境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外在推力。现代意义上的环境立法从美国开始,其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启了现代环境法治建设的浪潮,欧日发达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几近同步开始了环境保护或公害救济立法。我国1972年派出代表团参加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深化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后,197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启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立法进程。由此观照,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与其他法治发达国家相比,虽稍有时滞,但基本同步。